大連一黑老大領13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4年

6月6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崔榮勝黑社會集團案正式宣判。崔榮勝13項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4年,罰金120.1萬元,團伙其他成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20年不等,並處罰金。

旅順百姓談“崔”色變,以崔榮勝為組織、領導者,以劉洪生等九人為積極參加者,以韓偉東七人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為穩定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公然地、有組織地:大肆實施詐騙、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破壞生產經營、故意毀壞財物、盜竊、非法經營、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非法持有槍支等犯罪行為。

1、合同詐騙罪

崔榮勝、劉洪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公民財物,額特別巨大,均已構成詐騙罪。崔榮勝、劉洪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真相,騙取公民財物,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劉洪生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及市場秩序,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2、尋釁滋事罪

崔榮勝多次糾集他人,劉洪生糾集他人,崔榮軍、劉道斌、閻質頗、潘明剛、李麟及韓偉東、崔榮超、崔志明、葛帥飛、譚龍、趙玉強、張國龍積極參加,無事生非,隨意毆打、辱罵、威脅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其行為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3、敲詐勒索罪

崔榮勝、劉洪生、皮振會、閻質頗、高寶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要挾手段強行索取公民財物,崔榮勝情節特別嚴重,劉洪生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4、強迫交易罪

崔榮勝、劉洪生、郭成峰、潘明剛、李麟以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崔榮勝、劉洪生、郭成峰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潘明剛、李麟犯罪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5、破壞生產經營罪

崔榮勝、劉洪生、崔榮軍、皮振會、閻質頗、高寶東、侯曉峰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採取暴力等方法破壞被害單位施工,其行為侵犯了被害單位的正常活動和公私財產利益,均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6、故意傷害罪

崔榮勝、劉洪生、崔榮軍、皮振會、閻質頗、高寶東、侯曉峰、王忠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7、故意毀壞財物罪

崔榮勝、郭成峰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8、非法持有槍支罪

崔榮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9、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崔榮勝編造爆炸威脅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10、窩藏罪

崔榮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對犯罪的追訴活動,已構成窩藏罪。

11、妨害作證罪

崔健以威脅的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的訴訟活動,已構成妨害作證罪。

12、非法經營罪

崔榮勝、劉洪生及崔健、趙廣奇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其行為侵犯了市場管理秩序,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13、盜竊罪

崔榮勝、劉洪生、崔榮軍、皮振會、侯曉峰、原審被告人王忠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中王忠康多次實施盜竊行為,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均已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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