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未進行所有權登記房屋預查封的裁判規則

不動產執行一直是執行工作的重點,如果當事人已經購得不動產,但尚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此時可以進行預查封。

預查封是指對尚未在登記機關進行物權登記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備案等預登記手續、被執行人享有物權期待權的房地產所採取的控制性措施。

那麼哪些情形適用預查封?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裁判規則

1、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人民法院有權進行預查封——甲公司對預查封執行異議案

2.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預告登記的房屋進行預查封,但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不可採取預查封措施——甲公司對預查封執行異議案

3、預查封不影響預售商品房合同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江南公司訴孫有英夫婦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預查封不影響預售商品房合同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該合同被裁判解除後,法院應當中止對預查封房屋的執行,但有權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

審理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4、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意圖用仲裁裁決規避對預查封房產執行的,該仲裁裁決不能產生對抗人民法院對該房產進行預查封的效力——江蘇馬會置業有限公司對民事判決書執行異議案

案例要旨:預售商品房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可以預查封。預查封后,原房屋權利人(被執行人)即喪失對其進行實體性處分的權利,如被執行人與第三人通過仲裁裁決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意圖轉移預查封房產,為法院處置該財產設置障礙,應認定該行為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屬於規避執行的行為,該仲裁裁決不能產生對抗人民法院對該房產進行預查封的效力。

案號:(2010)蘇執監字第135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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