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三輪車撞了行人,如何定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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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電動三輪車撞了行人,如何定責?要明確責任歸屬,首先我們要明確電動三輪車是否屬於非機動車。讓我們找一些法律法規和標準來引證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非機動車有明確的定義: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而得知,並不是所有的電瓶車都是非機動車,電動牽引的車輛必須符合相應標準才能被認定是非機動車。

再來我們找下標準,電動車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電動自行車是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車重不得超過40公斤,車速不超過20公里每小時。這樣一來就更加明顯了,大多數電動三輪車車重都是超過40KG的,那麼它就應該是屬於機動車。

知曉了本次事故是屬於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的事故,定責就容易多了。我們再來引用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以上對責任的歸屬已經寫得很明確了,行人沒過錯,機動車全責;行人也有過錯的,機動車主責,但需要舉證;機動車方沒有過錯的,仍需承擔10%的次責,但現實過程中電動車不可能不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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