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共識謀實策,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行穩致遠

聚共識謀實策,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行穩致遠

又是一年深秋時分。回首一年間備受司法理論與實務界關注的“思想盛宴”,2019年深秋那場探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熱點難點問題的“控辯審三人談”依舊令人印象深刻。

聚共識謀實策,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行穩致遠

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偉、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參加“控辯審”三人談,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的重點問題進行深入細緻的權威解讀。

這場對談,源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明確,也為探究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結構、制度、程序及其背後承載的法律價值和社會功能提供了一種三維視角。一年來,面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所涉熱點難點問題,這種“凝聚法治最大公約數、匯眾智謀務實之策”的有益探討仍在不斷持續。

履行主導責任

更體現庭審實質化

在互聯網搜索框鍵入“認罪認罰”,可以看到除輕微刑事案件外,“從拒不認罪到全案認罪認罰”這樣的字眼也不斷出現在涉黑涉惡、涉眾型經濟犯罪等有關案件報道中。

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案件範圍是否有所限制,曾一度引發探討。刑事訴訟法進行明確規定後,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對此進一步重申:“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

“可以適用並不等於必然適用、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定,這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在一次次研討中,無論學界還是司法實務界,均已逐漸達成共識。

在認罪認罰案件的訴訟中,控辯雙方合作取代了對抗,刑事訴訟構造發生改變,是學界普遍關注到的問題之一。

“在這種訴訟構造下,控辯雙方在庭審中的主要任務,是向法庭證明雙方在案件處理上合作、合意的真實性。”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諮詢委員會主任朱孝清表示。

伴隨著刑事訴訟構造的改變,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這樣幾個問題逐漸被關注:“如何看待檢察機關履行主導責任與以審判為中心的關係?”“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指導意見》明確的‘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是否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

看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程序與庭審實質化並不衝突,反而更進一步體現了庭審實質化。

“‘一般應當採納’檢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議,這不僅是檢察官的求刑權,更是檢察官與辯護律師、被告人之間的合意,除非有法定的事由,法官原則上應該尊重。”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姜偉認為。

如果法官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應如何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兩高三部《指導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調整,只有在人民檢察院不調整或者調整後仍然明顯不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直接作出判決。

毋庸置疑,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要求高於以往。唯有三方秉持同一理念,按照同一標準辦案,方能使制度行穩致遠。檢法同堂就此開展的培訓頻次也逐漸趨於密集。在一次次這樣的培訓、交流、探討中,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們不斷在法律、政策、理念、實踐等層面探尋著最佳結合點、最大公約數。

秉持客觀公正

被追訴人權益要保障

法治,最重要的一環便是尊重被追訴人的人權,使其能夠體面地接受審判。這也是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體現之一。在修改後刑事訴訟法中,多個條文都體現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對被追訴人權益保障的重視。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也新增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犯罪嫌疑人權益保護”內容。

“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取得實效的生命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如是說。

在司法實踐中,認罪認罰程序的適用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分自己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亟需值班律師的實質性、有效性參與。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應有值班律師在場。同時,明確了值班律師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自願性的職責。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認為,“值班律師制度被寫入刑事訴訟法,這是適應世界人權發展潮流、彰顯司法人權的重要成果,是我國司法人權保障制度的建構和完善的一大亮點。”

近日,兩高三部聯合印發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對值班律師的制度設計和工作職責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值班律師制度的不斷完善,解決了刑事訴訟法關於值班律師的相關規定在實踐中‘無法可依’的問題,對於促進公正司法和人權保障具有重要意義。”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所教授衛躍寧說。

被追訴人的上訴權也是司法理論與實務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一位值班律師告訴記者,最近一起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簽署具結書後表示:“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二至三年,如果法院判處二年有期徒刑,我就確定不再上訴,如果判處二年零六個月及以上有期徒刑,我就一定上訴。”

這樣的情況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北流市檢察院檢察長馮國亮

的調研中也較為常見。“在調研時發現,雖然上訴理由種類多樣,但量刑所佔比例最大。其中,大多所判刑罰均在量刑建議幅度以內。上訴後,檢察機關和被追訴人之間的量刑協商遭受了推翻,量刑建議淪為一紙空文。”

被告人認罪認罰之後又上訴的,檢察機關是否可以提起抗訴?“從本質上講,被告人無正當理由的上訴,既與立法創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相悖,更不是司法機關積極實施這一制度所期待的訴訟效應。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絕非僅僅為了加重少數上訴人的刑罰,而是通過抗訴的方式,使二審法院能有機會通過依法審判,適當加重被告人刑罰,促使被告人形成尊重認罪認罰具結和承諾的自覺,從而減少無謂的上訴和不必要的二審程序,助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良性運行。”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陳國慶表示。

細節不斷完善

制度成效未來可期


一項新制度的誕生,總能吸引諸多致力於為制度完善謀務實之策者的目光。

聚共識謀實策,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行穩致遠

今年9月4日上午,最高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在京召開。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孫長永就是其中一位。在2019年10月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進會上,孫長永提出,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是先有正當程序,後有協商司法。在今年9月4日由最高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上,他依舊十分關注量刑協商程序的構建:“量刑協商過程要規範,儘管完全透明並不容易實現。”

在司法實踐中,透明、規範、合理、完善的量刑協商程序,能夠為量刑協商實踐提供具體的指引,確保控辯雙方平等協商,實現實質的程序正義。“然而,我國刑法總則尚未將‘認罪認罰’作為獨立的量刑情節,規定量刑減讓的具體幅度。實踐中,對於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多參照2017年最高法修訂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但司法實踐中涉及的罪名非常多,對於23個罪名以外的案件,量刑建議如何提出難以準確把握。”四川省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林紅宇在接受採訪時說。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於改之看來,量刑協商直接影響著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量刑建議的科學性。“刑法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定罪量刑情節應當法定化。

➤ 宏觀上,應在刑法總則中明確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該制度的適用提供實體法上的依據。

➤ 微觀上,刑法應進一步明確認罪認罰的內涵以及標準的涵義,從寬如何理解等,以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於改之表示。

今年5月,最高檢出臺《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對量刑協商程序進一步予以細化,對量刑建議說理提出明確要求。記者瞭解到,目前,最高檢已將量刑協商程序的構建列入計劃,正在著手製定相關規範性文件。

此外,對於量刑協商的參與主體是否包括被害人,也存在不同的聲音。兩高三部《指導意見》規定,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熊秋紅關注到,實踐中存在過分漠視和過分關注被害人意見兩種極端情況。“被害人意見不是量刑結果的決定性因素,在制度適用中,不能因為過於強調被害人的當事人地位,而損害被追訴人獲得公正對待的權利;同時也要為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提供必要保障,確保其相應的知情權等。”熊秋紅表示。

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同樣是司法實務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建議適當拓寬被害人表達訴求和獲得損失彌補機會的渠道,從而在庭前階段最大程度地消解不和諧因素。”湖南省常寧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四級檢察官助理鄭國寶

表示。

任何一項制度從誕生到成熟,從來不是一蹴而就的。在理論層面作出令人信服的解讀與指導,在實踐層面將成功經驗仔細梳理、認真落實,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見效,同時使更多司法工作者從單純的執法“工匠”轉變為有擔當有情懷的法治“大師”,儘管道阻且長,但終會實現。(檢察日報客戶端 作者:史兆琨 圖片:程丁 閆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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