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江區檢察院發佈典型案例:劉某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劉某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關鍵詞】
農民工工資 討薪 認罪認罰 化解社會矛盾


【要旨】
行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財產權及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劉某某承包某公司在碧江區和萬山區的消防工程,聘請夏某西、封某文等12名農民工進行施工,其中封某文系建檔立卡貧困農戶。截止2018年12月10日,該公司已按工程量進度撥付給劉祥東款項70%以上,共計542500元。然而劉某某得到款項後拒不支付夏某西、封某文等12名農民工工資164860元。夏某西等人多次找劉某某要求支付工資未果,於是向碧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投訴,該局於2019年1月30日向劉某某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同年5月23日向劉某某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督促履行催告書,劉某某在收到相應催告書的情況下仍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同年10月31日,碧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該案移送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予以立案。同年11月16日,碧江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020年1月14日本案移送碧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劉某某的近親屬代其支付農民工工資70000元,並約定其餘的94860元於2020年10月底付清,取得了夏某西、封某文等12人的諒解。劉某某本人也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碧江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劉某某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於2020年2月27日向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適用緩刑。碧江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一、善用認罰從寬制度,助力追討農民工工資挽回損失。
2020年春節來臨之際,偵查機關將劉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案件承辦人接到案件後,得知本案被害人均是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其中還有建檔立卡的貧困農戶,且距春節只有9天的時間,這些農民工急需工資回家過年。收到案件後及時到看守所提審劉某某,告知其認罪認罰制度,通過溝通、說理,劉某某告訴其父親劉某平的聯繫方式,並請求承辦檢察官轉告其父親要千方百計籌款支付農民工工資,以爭取得到從輕處罰。承辦檢察官通過聯繫劉某某的父親,耐心講解認罪認罰制度,不斷溝通,最後說服劉某某的父親。後劉某某的父親籌款7萬元支付給夏某西、封某文等12名農民工,並承諾其餘的94860元於2020年10月底付清,取得了夏某西、封某文等12人的諒解。
二、善用釋法說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碧江區人民檢察院不是就案辦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告知了被拖欠勞動報酬人員相關的權利義務,聽取了其意見,本案涉及的12名工人均系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且因為討薪的事情多次到相關部門反映、上訪等情況。因此,承辦檢察官多方做工作,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後劉某某的近親屬支付了7萬元的農民工工資,並承諾剩餘工資的還款時限,取得了涉案12名工人的諒解,簽訂了《諒解書》。同時鑑於劉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對其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在審查起訴後及時和法院溝通,法院在開庭審理後當庭宣判,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及時釋放了劉某某。

三、善用立案監督手段,積極引導偵查取證。碧江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本案期間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及時與勞動監察部門、公安機關溝通協調,當了解到勞動監察部門已經兩次通過書面形式責令劉某某支付勞動報酬,劉某某仍拒不支付,立即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偵查,圍繞農民工討薪工作引導偵查取證,查明工程發包方是否向劉某某支付工程款等情況,收集、固定證據,為督促劉某某及時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義務打下證據基礎,有利於及時準確懲罰犯罪,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做到寬嚴相濟。
四、善用一盤棋,形成合力效果好
本案的成功辦理,展現碧江區人民檢察院全院一盤棋的辦案思路,刑事檢察部門和行政檢察部門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機制,行政檢察部門得知本案系農民工討薪的案件,第一時間和刑事檢察部門的承辦人溝通,共同努力討回7萬元的農民工工資,剩餘94860元承諾與2020年10月底付清的情況,由行政檢察部門跟蹤辦理,將前期刑事案件的處理和剩餘農民工薪酬的後期跟蹤有機結合,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保護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