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報酬如何確定?

【案情】

2018年3月,某高新技術公司招聘工程師,要求碩士以上學歷,李某以提供虛假學歷證明的方式成功應聘。公司給予李某的綜合月工資為2萬元,同崗位的其他人月工資1.5萬元。2018年9月,公司發現李某的學歷存在虛假,遂以此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並要求李某以月工資1.5萬元的基數退回多領的工資,李某予以拒絕。

【分歧】

對於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何確定之前的勞動報酬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另一種觀點認為,如雙方約定的報酬高於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工資水平的,勞動報酬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內容確認,除當事人惡意串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外。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被確定無效,意味著其無自始、當然無效的,從訂立的時起,就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包括勞動報酬在內的有關合同條款,對雙方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從另一角度來說,雙方不存在有效的勞動合同,有關勞動報酬等方面內容視為沒有約定,或者說約定不明。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立法本義,對勞動報酬沒有約定或者說約定不明的,應同工同酬,即按照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工資水平確定勞動報酬。這也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的法理所在。

但是,勞動合同有其特殊性,是它一種具有人身屬性、重實際履行的合同,已經發生的人身從屬關係,無法按照一般民事關係的處理方式,恢復到合同關係發生前的狀態;已經履行的勞動給付義務,不應該恢復到合同關係發生前的狀態。這意味著,勞動合同已經履行的,應尊重這一實際狀態,即儘量避免應勞動合同無效而互返已經付出的勞動和勞動報酬,而事實上這也是難以做到的。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實際履行行為也可視為對合同的一種約定,即儘管勞動報酬的約定因勞動合同無效而無效,但通過給付與接收勞動報酬這兩個行為,仍可視為以實際行動確定給付勞動報酬數的意思表示,從而形成事實上對勞動報酬的約定。當然,當事人惡意串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的情況除外。

當然這還存在一個問題,即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低於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被確定無效後,勞動報酬的數額是否已實際履行為的內容準?筆者認為,應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同工同酬是勞動法的一大理念,也是公平正義的要求。這就意味著,勞動合同被確定無效後,勞動報酬不能低於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低於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被確定無效後,應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綜上,筆者認為,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如雙方約定的報酬高於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工資水平的,勞動報酬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內容確認。

(作者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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