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

一、高利轉貸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謂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中銀行主要指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也包括若干投資主體合資設立的股份制銀行,如交通銀行、投資銀行、光大銀行、發展銀行、民生銀行等;此外還包括屬集體經濟性質的城市合作制銀行等。

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貸款經營權的非銀行金融單位,如信託投資部門、保險機構、金融租賃公司、城市、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貸資金,指金融機構根據中央銀行有關貸款方針、政策,用於發放農村、城市貸款的資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構成:

(1)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吸收的各種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單位的公營存款。這是信貸資金的主體部分;

(2)國家財政撥發給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自有資金。這在信貸資金中佔極小比例;

(3)由資金市場拆借而入的資金。包括從人民銀行貸入的短期貸款;本行內部上、下系統內的借款;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款。此類資金原則上不能安排長期貸款。

根據我國有關金融管理法規,對此用作發放貸款的信貸資金,貸款申請人必須述明貸款的合法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原則上還應提供擔保人或質押、不動產抵押等,經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審查、評估後,方能確認是否貸款。

凡通過騙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擔保套取信貸資金者,本身即屬違反信貸資金管理法規的金融不法行為;另一方面,根據我國有關金融市場管理法規,任何單位不得在央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幅度以上發放貸款,否則,亦屬違揹我國信貸資金髮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轉貸行為。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貸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之後,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將貸款高利轉貸他人。

本罪屬結果犯,只有在轉貸行為取得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情形下,才構成犯罪,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於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借款人,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 (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根據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貸款通則》之規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佔挪用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己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50%。

(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且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高利轉貸罪立案標準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三、高利轉貸罪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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