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倒手出借“賺”高額利差?法院判決:違法!

  新華社廈門10月14日電(記者顏之宏)如果你先從銀行貸款,再轉手以更高的利率借給他人,從中賺取高額利差,這樣的“買賣”合法嗎?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作出判決。

  2016年3月,民營企業主鍾某林以個人住房裝修為由向銀行貸款190萬元,年利率為6.09%。兩天後,他將上述190萬元出借給鍾某成,用於某商業項目,約定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為1年。借款到期後,因鍾某成未歸還借款本金,鍾某林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勝訴後,他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2月,鍾某林已全部歸還銀行借款190萬元,並向銀行支付利息22萬餘元。但同時,他與鍾某成的案件尚未執行完畢。

  2018年10月,鍾某成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鍾某林主動投案。鍾某林如實交代了事情經過並和鍾某成簽署了執行和解協議:鍾某林同意將鍾某成已經支付的利息抵扣本金,並放棄了未支付的利息及延遲履行金。經查,鍾某林出借190萬元共收到利息45.1萬元,非法獲利22萬餘元。在案件審理期間,鍾某林已將違法所得上繳。

  海滄法院審理後認為,鍾某林的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雖然在鍾某成報案後,鍾某林將收取的利息抵扣本金,但這不能改變其獲取利息差的性質。考慮其在借款合同期限內已全部歸還本金和利息,未造成金融機構損失,未實際獲得額外利益,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法院最終判決鍾某林罪名成立但免於刑事處罰,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法官提醒,根據刑法規定,高利轉貸罪是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違法所得是指借款人高利轉貸所得利息與其向金融機構支付貸款利息之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0萬元,或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構成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新華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