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有“多貴”?這名被告被罰3萬元!

“人無信則不立”

打官司亦然

法庭是主持公平正義的場所,訴訟參與人均應秉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參與訴訟活動。但個別訴訟參與人卻為了一己私利,公然在法庭上說謊,不僅擾亂了法庭秩序,更損害了司法公信力。當然,這種不法行為,必然會受到嚴厲制裁!近日,南湖法院依法對一起民事糾紛中作虛假陳述的被告作出罰款3萬元的決定。


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有“多貴”?這名被告被罰3萬元!


案情簡介


去年,原告陶某一紙訴狀將被告嘉興某建築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方某某告上法院,稱嘉興某建築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將某保溫工程包給原告施工,方某某系建築材料工程公司的員工,負責現場施工管理,原告在承接工程後,按期完成了工程施工。雙方對賬後,被告支付了原告285萬元,剩餘款項一直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共同支付剩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明確告知雙方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可對於其中落款日期為2018年1月8日的兩份結算單,方某某開庭時否認其上“方某某”簽名的真實性,法官再次向方某某釋明瞭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但方某某仍舊聲稱該簽名並非其本人所籤,導致案件進入司法鑑定程序。經鑑定,傾向性的認為該簽名與方某某提供的樣本系同一人所寫。


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有“多貴”?這名被告被罰3萬元!


面對證據,方某某見難以掩蓋。庭審結束後,方某某向法院提交“陳述書”,陳述結算單上簽名系其本人所為。法院認為,在庭審、組織鑑定筆錄期間,法庭多次就簽名的真實性向方某某進行詢問,並告知作虛假陳述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方某某均未能如實陳述相關事實,直至鑑定意見出具後才向法庭說明簽字確係其所為。


因方某某虛假陳述的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也損害了司法權威。南湖法院遂依法對其作出處罰3萬元的民事制裁決定並限期交納。


法官提醒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訴訟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履行真實陳述的義務,必須真實地向法庭進行陳述,誠信地進行抗辯及舉證。這對於查明案件事實、防範虛假訴訟、虛假陳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拒不提供證據,可能會導致合法權益受損。人民法院針對惡意捏造法律關係、隱瞞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虛假陳述的行為,一經發現,一律給予嚴厲打擊,情節嚴重者,還會被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構建法治、誠信社會

需要每一個人從自己做起

來源:南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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