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如何認定被徵地農民知道徵地批覆確定複議期限?

原告

楊xx

代理律師

馮凱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麗媛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

案情介紹

原告楊xx系湖北省老河口市某村村民,其房屋所佔用土地是從鎮政府購買取得,早在1998年建樓用於經營麵條加工和銷售。因老河口市光華大道北延項目將原告的土地和房屋納入徵收範圍內,楊xx對徵收補償相關情況不瞭解,特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馮凱、王麗媛二位律師進行協助辦案。

李xx為了解自己房屋所在土地的相關情況,委託律師於2018年12月5日用EMS特快專遞方式向湖北省自然資源廳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其向原告書面公開徵地審批文件、一書四方案及徵地紅線圖。

原告於2018年12月24日收到湖北省自然資源廳作出的鄂自然資政信【2018】62號《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答覆如下:原告位於"老河口市光華大道北延項目"所在土地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覆文件為

《省人民政府關於老河口市2016年度第7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覆》(鄂政土批【【2017】377號)。

原告收到該信息公開答覆後認為該批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於2019年1月17日向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該批覆。

2019年3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以原告李xx複議超期為由作出《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

原告認為該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於是委託萬典律師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原告直至2019年1月21日申請行政複議是否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

本案系當事人對《適用解釋》實施之前的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應當從有利於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角度選擇法律和司法解釋適用,以保護當事人行使訴權為原則。同時,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人民法院應當適用《若干解釋》,對當事人的起訴期限至2018年2月8日是否屆滿進行審查。

至2018年2月8日,當事人起訴期限尚未屆滿,剩餘起訴期限超過《適用解釋》規定的一年期限的,以一年為限;剩餘期限不足一年的,原則上以剩餘起訴期限為限。本案中,被告省政府於2017年3月22日作出案涉批覆,第三人老河口市政府依據批覆作出徵收土地的通告中未告知訴權和起訴期限,應當適用《若干解釋》2年的起訴期限。同時,起訴期限跨越2018年2月8日,對《適用解釋》實施後的起訴期限應為法定的一年。因此,原告對案涉批覆的起訴期限應當至2019年2月7日屆滿,原告於2019年1月21日向被告省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未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被告省政府駁回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

一、撤銷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鄂政複決【2019】xx號《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

二、責令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對原告楊xx的行政複議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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