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的商品房可排除執行?

裁判規則

1.三方抹賬也應視為交付房款;

2.《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28條與第29條只要符合其中一條的規定,即可以排除強制執行。

裁判實例

案件索引:再審申請人王麗華因與被申請人楊雪勤、被申請人雞西市堅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房靖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

裁判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1560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本案中,閆國防與堅實公司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雖然因合同中記載了於2013年11月28日取得的房屋預售許可證號,而無法確認該合同的具體簽訂時間,且合同並未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備案,但根據堅實公司2013年11月14日出具的購房款收據,以及閆國防於案涉房屋查封前的2014年9月入住的事實,原審法院認定閆國防與堅實公司在人民法院2017年4月24日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已經形成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關係,並已實際佔有使用案涉房屋,並無不當。

關於二審法院認定閆國防支付案涉房屋購房款是否有事實依據的問題。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2013年10月4日,堅實公司、黑龍江省力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蘇某某)及閆國防簽訂三方抹賬協議,該協議約定堅實公司將案涉房屋抵頂給黑龍江省力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蘇某某)用以償還欠付工程款,黑龍江省力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蘇某某)與堅實公司協商同意以房票形式直接轉開給閆國防。同日,堅實公司為閆國防出具收到885600元的收據,收款方式為抹賬(防水)。蘇某某出具收到885600元“上款系蘇某某工地抹賬給閆國防房款”的收據。2013年11月14日,堅實公司為閆國防出具案涉房屋收據,收據載明:收款方式現金,人民幣404991.6元。堅實公司2013年會計賬體現,2013年11月30日收蘇某某抹賬認購房款(閆國防)。以上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二審法院據此認定閆國防給付堅實公司案涉房屋全部購房款並無不當。此外,案涉房屋因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而未辦理過戶手續,並非閆國防的過錯。

綜上,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閆國防對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與第二十九條在適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即只要符合其中一條的規定,買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二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判決,並無不當。二審判決雖然在論述中引用司法解釋條文存在筆誤,但不影響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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