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刑事賠償須知

一、受理的刑事賠償案件範圍

1.以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申請。

2.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確認決定的複查申請。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的複議申請。

4、不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賠償決定的賠償監督申請。

二、賠償請求人的法定範圍

有權要求賠償的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三、應提供的材料

1.賠償申請書一式兩份。請求複查(複議)的,應提供複查(複議)申請書一式兩份(包括受害人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基本情況,具體的要求、事實和理由,申請的日期)。

2.相關的法律文書的副本或者複印件一份。

3.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一份。

4.賠償請求人非案件當事人的,須提交與當事人的關係證明材料;委託代理人的,須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和授權委託書等。

四、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二款之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溫馨提示

1.申請刑事賠償必須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時效內(兩年)提出賠償請求,否則不予賠償。

2.本院辦理的刑事賠償案件不收取任何費用,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無需徵稅。

3.賠償請求人注意寫清楚詳細的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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