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如何申請稅務行政複議




納稅人如何申請稅務行政複議


稅務行政複議,是指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稅務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據複議審查結果依法做出行政複議決定,並對有關決定進行依法

複議申請管理,是指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機關對行政複議申請進行依法審查並做出相應處理的過程。複議申請管理主要包括:複議申請處理、准予撤回複議申請。

上述條件報送資料的報送條件為:

1.申請人採取書面方式提交複議申請的,應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

2.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行政複議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3.申請人申請與徵稅行為有關的行政複議的,應提交已繳稅款、滯納金或提供相應擔保的憑證複印件;

4.有依據證明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的,應提交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的證據;

5.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提交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6.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申請人應提交行政賠償請求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

1.登記

法制部門案件管理崗按如下規範辦理:

接收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等內容進行登記。

有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的,還應對第三人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經督促仍不受理的,也可以直接受理。申請人直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至稅務機關的,稅務機關應依法辦理。

2.受理

法制部門案件管理崗按如下規範辦理:

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內容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1)管轄權審查。審查申請人申請是否應由本複議機關管轄。對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送達申請人告知其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

(2)申請材料審查。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行政複議補正通知書》送達申請人通知其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3)對申請人的有關法定資格、條件等進行審查,確定申請的有效性,決定是否受理。包括:

①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A.審查申請人是否是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B.審查委託代理人是否是以申請人的名義提出申請的及其代理資格等。

②申請範圍審查。審查申請是否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③申請期間審查。審查申請是否超過法定的期間。

④申請對象審查。審查申請是否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複議對象。

⑤起訴審查。如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申請人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⑥申請人就納稅發生爭議,是否沒有按規定繳清稅款、滯納金,並且沒有提供擔保或者擔保無效。

⑦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和解終止行政複議的,申請人是否還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複議。

⑧行政複議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複製、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審查完畢,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情況分別作出不同處理:

①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法定條件的申請,應當在複議機關收到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製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由稅務行政複議對產生的相應文書進行歸檔並結束本事項。

②受理:A.符合全部法定條件的複議申請,自複議機關的法制機構收到申請之日起受理;B.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未按上述規定期限審查並作出處理的,視為受理。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製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3.審查

法制機構負責人對申請人申請進行全面審查,即對被申請人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的審查。複議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被申請人是否具有執法資格;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是否清楚,證據、理由是否確鑿、充分;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或依據是否合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具體行政行為有無明顯不當等。

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連同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製作《行政複議答覆書》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稅務行政複議申請處理審查人員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及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之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提出意見。

重大、疑難的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應當集體討論,應制作《行政複議案件集體討論筆錄》。在法定期限內未收到被申請人《行政複議答覆書》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如果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一併提出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申請,或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時尚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前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的,以及複議機關在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的,通過規範性文件處理子流程處理。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複議機關應登記《撤回複議申請登記表》,並對申請的內容和理由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同意撤回;認為其理由不成立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的決定,製作《行政複議事項告知書(不予受理通知)》送達申請人。

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行政複議人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需要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時,製作《詢問通知書》和《詢問(調查)筆錄》。詢問時,行政複議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4.審批

重大、疑難的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根據集體討論的結果局領導進行審批,填寫審批意見。

5.決定

稅務行政複議審批人員對審查意見進行審批。行政複議決定,是指複議機關對有關資料審查以後,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處理結論,是複議參加人、第三人和複議機關進行復議活動的最終結果。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法制部門案件管理崗根據經審批後的審查意見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後送達有關當事人。

6.歸檔

法制部門案件管理崗對資料進行歸檔,除報送資料清單中列明需要歸檔的資料外,還需要對下列資料進行歸檔。

7.辦結時限

本事項在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撤回複議申請應於複議期間屆滿前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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