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可撤銷的情形

前言

在實踐中,出現其行為人在被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被處罰者違反行政規定的行為而作出的懲戒後。

按照規定其行政機關是要下達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但如果有存在下達決定書是在證據不足情形下,是會被撤銷的。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可撤銷的情形


一、執法主體不適格程序違法,撤銷處罰決定

行政機關委派的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或者持有執法證件而未到政府備案,資格認定需進一步確認;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批人也未辦理行政執法監督證(如執法隊長和局長都沒有辦行政執法監督證,沒有集中討論決定處罰的權力),證件未在政府備案。

行政機關部門在調查終結後,未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立案。如某村與水利局複議案,村委會對水利局下發的責令違法行為決定書,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也是違法的。


二、行政處罰執行程序違法,處罰決定被撤銷。

(一)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錯誤適用法律,下達處罰決定。

(二)行政機關的處罰告知書對物品的計價沒有法定依據,將本應運用聽證程序的行政案件,使用一般程序;或者處罰數額過大,而未告知聽證權,導致處罰決定被撤銷。

(三)行政機關下達的處罰決定書存在瑕疵,處罰決定被撤銷

1、行政機關將管理相對人的選擇複議權寫成指定複議,剝奪了管理相對人向政府申請複議的選擇權。

2、行政機關下達的處罰決定書中未寫明罰款繳至的銀行和帳號,導致行政處罰執行程序違法。

3、行政機關下達的處罰決定書中的訴權及複議權交待得不清楚、不準確,即將起訴或複議期限弄錯,將複議機關弄錯或根本就未告知。這種情形非常普遍。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大案要案報送備案制度。

1、如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2日內,未報政府備案後就予以執行。如佘某與林業局複議案。

2、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適用自由裁量權過大,缺乏控制,如隨便突破或按照法定的最高限額執行罰款。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可撤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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