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中規定擔任受託人的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
(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
目前,信保合作新規的實施意味著,獲得“准入券”的信託公司從26家擴容至48家,將近八成的信託公司都有資格開展信保業務,僅有20家暫不符合條件,其中包括9家信託公司未滿足淨資產不低於30億元,6家信託公司近一年發生重大行政處罰。
9家信託公司未滿足淨資產不低於30億元的信託公司
信託行業共有68家信託公司中淨資產低於30億的信託公司有9家,分別是萬向信託、雲南信託、國民信託、西藏信託、山西信託、華宸信託、浙金信託、大業信託、長城信託。
13家信託公司近一年發生重大行政處罰的信託公司
1:廈門信託,2018年7月份被廈門銀監局處罰。
處罰原因:信託計劃違規開展關聯交易。並被罰款60萬元。
2:中海信託,2018年9月份被上海銀監局處罰。
處罰原因:2016年9月該公司某信託貸款違規投向資本比例不足的項目,責令整改,並被處罰款50萬元。
3:雲南信託,2018年9月份被雲南銀監局處罰。
處罰原因: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產品優先受益人與劣後受益人投資資金配置比例超過規定比例要求;違規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產品。並被罰款人民幣50萬元。
4:中航信託,2018年11月份被江西銀監局處罰。
處罰原因:個別固有資金投資信託計劃時受託人為唯一受益人;固有資金受讓劣後信託受益權,成為信託計劃劣後受益人;優先委託人與劣後委託人投資資金比例超過2:1的結構化股票投資信託計劃屢次延期且比例不斷擴大。並被罰款人民幣80萬元。
5:華潤深國投信託,2018年12月份被深圳銀監局處罰。
處罰原因:房地產開發二級資質審查不符合要求,未正確填報政府融資平臺業務報表,合格投資者穿透審核不符合要求,個人理財資金投資信託劣後受益權,協助保險資金投資於通道類信託計劃,違規代持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權。
並被罰款人民幣46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50萬元。
6:粵財信託,2019年3月份被廣東銀保監局處罰。
處罰原因: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證券投資類信託業務管理不到位、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產品槓桿比例違反監管要求、違規開展房地產信託業務、未對同業業務資金來源與運用加強期限錯配管理、違規開展銀信合作業務;鎮方棟、陳一帆負相關直接責任。
並對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罰款220萬元;對鎮方棟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對陳一帆給予警告。
7:百瑞信託 ,2019年3月份被河南銀保監局處罰。
百瑞信託3月和4月各收到一張罰單。
處罰1:因違規接受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罰款50萬元。
處罰2:因管理信託財產不審慎,罰款40萬元。
8:北方信託,2019年3月份被天津銀保監局處罰。
處罰原因:1違規發放房地產自營貸款,2信託資金違規發放房地產貸款。並被罰款80萬元。
9:華信信託,2019年4月份被大連銀保監局處罰。
處罰原因:貸後管理不到位,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於入股金融機構。並被罰款人民幣50萬元。
10:華寶信託,2019年5月份被上海銀保監局處罰。
處罰原因:2018年3月,該公司違規發放某信託貸款被用於證券交易;2017年8月,該公司開展某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時,對個人理財資金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未盡合規審查義務;2016年11月、2018年2月,該公司部分投資類銀信理財資金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
並責令改正,罰款共計210萬元。
11:中泰信託,2019年5月份被上海銀保監局處罰。
處罰原因:2015年7月,該公司違規承諾某信託財產不受損失。警告,並被沒收違法所得264.36萬元。注意此次銀保監局開的處罰類型為:警告。
12:中融信託,2019年5月份被黑龍江銀保監局處罰。
中融信託此次連收5張罰單,共計被罰款210萬元。
處罰原因:1信託項目資金來源不合規,罰款人民幣30萬元。2開展房地產信託業務不審慎,罰款人民幣60萬元。3信保合作項目盡職調查不到位,罰款人民幣30萬元。4信託項目盡職調查不到位,罰款人民幣40萬元。5投資者適當性審查不到位,罰款人民幣50萬元。
13:浙金信託,2019年5月份被浙江銀保監局處罰。
處罰原因:高級管理人員在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前履職;結構化股票投資信託產品超監管規定的槓桿比例;個別信託產品銷售過程未錄音錄像。並被罰款人民幣80萬元。
除開以上13家信託公司處罰為重大行政處罰外,還有部分信託公司近1年也曾受到過監管處罰,但並未構成重大行政處罰。
例如:
湖南信託2018年12月份也遭到湖南銀監局處罰,因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30萬元。
國民信託2018年12月份被北京銀監局處罰,因管理信託計劃信息披露不及時,被罰款30萬元。
陸家嘴信託2019年1月份被人行青島支行處罰,因未按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等原因,被處罰款45萬元,相關責任人處罰2.5萬元。
國聯信託2018年12月份被無錫銀監局處罰,因違規接受地方政府擔保,被罰款35萬元。
交銀信託2019年4月份被人行武漢分行處罰,因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和企業的信貸信息。並被罰款29萬元。
2015年7月,原銀監會曾發佈《中國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銀監會令[2015]8號),其中對“重大行政處罰”作出了認定。辦法中指出,原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擬作出以下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作出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銀監會作出的500萬元以上罰款;銀監局作出的100萬元以上罰款;銀監分局作出的50萬元以上罰款。
(二)對個人作出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銀監會作出的50萬元以上罰款;銀監局作出的30萬元以上罰款;銀監分局作出的10萬元以上罰款。
(三)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包括:銀監會作出的沒收50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銀監局作出的沒收10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銀監分局作出的沒收5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業整頓。
(五)吊銷金融許可證。
(六)取消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