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宏鑫江門違法擅自改林地用途 保利地產全資持股

近日,廣東政務服務網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江門市蓬江區自然資源局對臺山市保利宏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山保利宏鑫”)罰款1.23萬元,因其違法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記者查詢發現,台山保利宏鑫為保利發展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利地產”,股票代碼:600048)旗下全資子公司。台山市,舊稱新寧,1992年撤縣設市,是廣東省江門市代管縣級市。

台山保利宏鑫違法事實如下:在未辦理徵佔用林地許可的情況下,台山保利宏鑫對蓬江區棠下鎮天鄉村“猛虎跳牆”(土名)範圍內內修建庭院、廊道等配套設施。經廣東廣林粵景林業有限責任公司鑑定,被擅自改變林地總面積1227.62平方米(商品林),摺合1.84畝。

台山保利宏鑫違法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規定。該規定如下: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公示,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江門市蓬江區自然資源局對臺山保利宏鑫罰款1.23萬元,責令限期(2020年6月30日前)恢復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臨時佔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江門市蓬江區自然資源局處罰決定日期為2019年12月30日;廣東政務服務網公示日期為2020年3月3日;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蓬江林罰決字[2019]第17號。

台山保利宏鑫成立於2017年1月10日,為保利地產全資子公司。

保利地產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顯示,台山保利宏鑫業務性質為房地產開發、經營等;保利地產間接持股100.00%。報告期內,保利地產實現營業總收入2359.81億元,其中房地產開發收入達2237.31億元,佔比達94.81%。

截至4月17日收盤,保利地產報15.82元,總市值為1887.7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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