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淥口區民政局 關於依法給予34家社會組織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的公告

經調查,下列社會組織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年檢工作中存在連續三年以上未以任何形式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年檢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十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連續三年未參加年度檢查(2016、2017、2018年度)或長期未正常開展活動的34個社會組織(附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因無法與下列社會組織取得聯繫,我局現依法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株洲市民政局或株洲市淥口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複議或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株洲市淥口區民政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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