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不我待!盤點徵拆中重要的維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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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被拆遷人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安置房”等書面文件,並當面對其提出異議,有些徵收方會以“需向上級反映”“需開會研究”等為由搪塞被拆遷人。


從此,你反映的問題會一拖再拖,一直到起訴期限耗盡,然後被拆遷人得到的答案只有:過了起訴期限,走法律程序也沒用,你還是簽字吧…所以即今天京坤律師就和大家聊聊常見法律程序的時效問題。


時不我待!盤點徵拆中重要的維權時效


01.

信息公開相關期限


作為徵拆維權一大利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幾乎是每個被徵收人的維權標配。


依據2019年5月15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若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當然,這部分的期限不是針對被徵收人的,而是針對相關行政機關的,如果行政機關在法定答覆期限內,沒有能夠作出答覆,被徵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時不我待!盤點徵拆中重要的維權時效


02.

行政複議的相關期限


除了上面說到的信息公開期限內不答覆,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不滿補償決定等情況,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來維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


被徵收人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若被徵收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了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少於六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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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行政訴訟的相關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等有關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情況: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後,被徵收人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訴訟權利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是自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的6個月內。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被徵收人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被徵收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被徵收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46條第2款規定的起訴期限:《行政訴訟法》第46條第2款: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若被徵收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被徵收人不確定自己面臨的徵拆糾紛屬於哪一種情形,可以聯繫專業的律師進行了解諮詢,讓專業的人替你做專業的事,不遺忘,不遺漏,不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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