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恭喜你賺大發啦

問:段律師,請問公司一直不和我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答:恭喜你,你要賺大發啦!《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根據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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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面的分析,用人單位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何等美事!當然了,有些時候,是用人單位想通過這個方法拒絕承認和你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鑑於在勞動糾紛中,勞動者需要舉證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所以,建議在平時的工作中收集例如工作證、工資條、參保記錄、工資銀行流水、與同事或上司談工作的微信聊天記錄等等能夠證明你在這個單位工作的證據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員工主張雙倍工資是有仲裁時效限制的,時效為1年,大部分地區是按月計算,超過仲裁時效的,就沒辦法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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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小張2018年1月份入職,公司一直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小張直到2019年10月1日才申請勞動仲裁,由於2019年2月1日起雙方已經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2019年2月1日起不能再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另外,由於在廣東地區,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是按月計算的,所以,小張2018年2月份的雙倍工資差額能夠得到法律保護最後時間點是2019年2月28日,3月份的雙倍工資差額能夠得到法律保護最後時間點是2019年3月31日,以此類推。因此,小張2018年2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的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已經過期,只有2018年10月1日到2019年1月31日的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尚未過期,仍可繼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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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一直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是可以要求一直支付雙倍工資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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