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劉某智與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成功案例」劉某智與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

時間:2020年6月30日

地點: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代理律師: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王焱

案情回顧:對方當事人劉某智申請稱其於1999年8月17日入職我方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未籤勞動合同,亦未按約定支付年終獎金,2017年12月31日其因我方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致使其被迫離職。其要求:1、確認1999年8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與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2、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工資10000元;3、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50000元;4、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終獎75000元。

綜上:劉某智提出如下主張:其於1999年8月17日入職,約定工資10000元,工資是以現金形式發放,其出勤至2017年12月31日,當日其因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離職,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資至2017年11月30日;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口頭約定有年終獎,即提成,但未發放,亦未支付其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為此,劉某智就其主張提交證據:顯示“中國農業銀行……:劉某智……自1999年8月17日進入我單位並工作至今”,落款處加蓋有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全稱字樣印章的收入證明;顯示有劉某智名字的薪資表;顯示單位為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對方暱稱為“海中穿行”,對方說“你把你的年終獎結算獎金告訴我”“正式辭職報告附上,我給你結算”的QQ聊天記錄。

對於劉某智提交的收入證明及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的真實性我方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予以認可,但對其提交的薪資表、QQ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及其前述主張均不認可,我方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主張劉某智1999年8月17日入職,月工資10000元左右不固定,沒有年終銷售提成,工資已足額支付,2017年11月30日劉某智主動提出離職。並且,劉某智於2017年12月2日就本案提出仲裁申請。

我方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被仲裁一案,該案由仲裁員鞏翠蓮依法公開獨任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劉某智於2017年離職,其於2019年12月2日就本案提出仲裁申請,故劉某智的所有請求已超仲裁時效,故對其仲裁請求均不予支持。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對勞動爭議案件規定仲裁時效,一方面不僅有助於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另一方面也有助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有利於勞動爭議的儘快解決,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有利於正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時效制度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從而使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儘快地介入勞動爭議,這樣因爭議發生的時間較短,易於調查取證,便於正確處理,防止因年代久遠、證據不全或難以辨認而導致錯誤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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