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利用網絡詐騙網店商家被判刑-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淘寶商家被騙10多萬元

黃某在互聯網上得知周某是賣女裝的淘寶商家,便利用虛假推廣平臺謊稱可以幫助其在該平臺上推銷服裝,但需支付相關費用,以此為由騙取周某支付3000元費用。

之後,黃某又夥同劉某在之前詐騙的基礎上,以直播幫助周某銷售商品為由繼續對其實施詐騙。周某按劉某要求支付相關費用後,劉某便多次以該平臺系統有誤為由,要求周某重複支付費用,並承諾之前的費用會退至其賬戶上。劉某利用此手段,先後騙取周某142966.2元。

遠程提訊開庭判罰二被告

今年2月28日,廣漢法院通過遠程提訊開庭方式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價值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二被告人應當分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罰。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

二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且黃某在抓捕劉某的行動上具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廣漢法院對二被告人依法判決如下: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責令被告人劉某、黃某共同退賠被害人周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42966.2元;責令被告人黃某退賠被害人周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元。

法官說案

信息化的快速發展和普及,在給人們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其利用網絡的虛擬性和匿名性,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且輻射範圍越來越大。網絡詐騙除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擾亂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外,還極大地危害了社會誠信,加深了社會信任感危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網絡詐騙案金額達3000元則構成犯罪,而一般詐騙案的構罪金額是5000元,可以看出,網絡詐騙案的構罪金額標準更低,體現了國家對電信網絡詐騙案的嚴懲態度。

法官提醒抱有僥倖心理者,要腳踏實地賺錢,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同時,也提醒廣大網民們守好自己的錢包,不要輕信犯罪分子的假話,向他人轉賬、匯款一定要謹慎再謹慎,以免上當受騙。

法官簡介

張晶,女,法律碩士,廣漢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通訊員 鍾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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