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溝油”火鍋遭慘了!判刑、罰款還賠償四百四十七萬

來源:四川法制網

4月22日,四川省樂山市首例“地溝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在犍為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犍為縣人民檢察院不僅提起了刑事訴訟,並且還對經營業主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共計:447餘萬元的公益訴訟。

“地溝油”火鍋遭慘了!判刑、罰款還賠償四百四十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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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爆”火鍋店回收廢棄油脂

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開業以來,生意興隆,食客盈門。為了攫取暴利,其經營業主雷某指使店內人員李某甲、李某乙,從2018年5月開始收集客人食用後的廢棄油脂,運送至炒料房,摻入菜籽油、香料等熬製成火鍋底料,運回店內分裝成袋,銷售給客人食用。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獲,當場搗毀製作“地溝油”的窩點,現場收繳大量收集的餐廚廢棄油脂和待銷售的含“地溝油”的清油火鍋、清油鴛鴦鍋火鍋底料,涉嫌嚴重違法犯罪。

固定總價作為賠償依據

犍為縣人民檢察院獲取該案件線索後,及時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審查,提前介入,與食藥、公安部門及時溝通,引導收集完善證據。經審查,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間,對該店使用廢棄油脂熬製並銷售的火鍋底料總計14142鍋,銷售金額達447824 元,數萬人次消費食用等相關證據進行了固定,作為相關訴訟的法律依據。

(本案已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廢棄油脂俗稱“地溝油”,為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質,長期攝入會導致人體各項生理指標發生變化,輕則引發腸、胃、肝等臟器疾病,重則可能引發癌變。)

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利用“地溝油”製作火鍋底料提供給消費者食用,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犍為縣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和流程,對該火鍋店相關人員雷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無有關機關和組織公益訴訟,並對犍為“古今天下”火鍋店經營者雷某某(單獨)提起附帶民事賠償的公益訴訟,要求其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承擔銷售收入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447.824萬元。

法庭當庭宣判:全部支持檢察院訴訟請求

本案經法庭公開審理判:支持犍為縣人民檢察院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全部訴訟請求,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雷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雷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判處雷某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金4478240元。

“地溝油”火鍋遭慘了!判刑、罰款還賠償四百四十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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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程觀摩庭審,餐飲業主受到警示教育

庭審時,犍為縣人民檢察院邀請省市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餐飲業經營者代表及該縣市場監管局從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人員共計50餘人,在犍為縣檢察院參加了遠程觀摩庭審。通過庭審觀摩,讓各界更加了解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讓經營者深刻意識到違法經營既要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還要承擔高額的民事賠償責任。

社會各界心聲

四川省人大代表張衛東: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在火鍋中添加“地溝油”,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損害的是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十倍的懲罰性賠償400餘萬元,真正體現讓違法者為自己的無良行為買單。

“地溝油”火鍋遭慘了!判刑、罰款還賠償四百四十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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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政協委員張雪鈺:檢察公益訴訟,讓違法人員不僅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要承擔鉅額經濟賠償的民事責任,有利於遏制和預防消費侵權行為,從根本上打擊食品行業違法行為,形成起訴一件,教育一片的威懾力,警示犍為縣食品行業從業人員,提高食品安全意識。

省級人民監督員張婧:公益訴訟工作不應僅僅是檢察機關的“單打獨鬥”,需要大家共同參與協作,人民群眾的智慧是無限的,鼓勵群眾參與,以人民群眾看得見的方式將公益訴訟的作用發揮出來,突出檢察官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擔當,提升社會認知度和群眾參與感、獲得感。

餐飲業代表文強:今天親歷庭審,給我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教育課。火鍋底料中添加“地溝油”,讓我們同業經營者蒙羞,也讓消費者所不齒,必然遭受法律的嚴懲,付出高昂的代價。我們一定要引以為戒,誠信經營、合法經營,做良心商家,讓顧客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檢察官以案釋法

對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受到最嚴厲的刑事處罰。但食品安全違法成本低、隱蔽性強、社會危害性大,我們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讓違法者的違法成本達到不能承受之重,讓違法者不敢越雷池一步,徹底斷絕其僥倖心理。最後,我們警告所有不法商家和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人員,檢察機關不僅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且會讓違法者在民事責任上付出沉重的經濟代價。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將充分履行公益訴訟職責,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黃小蘭)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十七條之一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二款 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未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未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方法的;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虛假或引人誤解宣傳的;

(三)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景區、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

(四)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

(五)其他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十三條 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原告認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張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公益訴訟

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審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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