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
宜春市司法局社區矯正中心工作人員
協同市公安局將矯正對象劉某
送往宜春市看守所執行刑罰
這是《社區矯正法》實施以來
宜春市第一例撤銷緩刑
予以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
事 件 簡 要
2019年8月16日,劉某因犯詐騙罪被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社區矯正期限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
2019年11月14日,劉某開始在市司法局瑞辦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矯正期間,劉某不認真汲取教訓。
1
2019年12月16日,因人機分離被警告一次;
2
2020年3月6日,劉某等15人在高安市祥符鎮某小區內進行賭博,被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和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3
2020年3月25日,因無正當理由私自外出到上高遊玩被納入電子腕錶監管;
4
2020年6月3日,因私自拆卸電子腕錶被警告一次。
劉某入矯半年來數次違反監管規定,不思悔改,可能發生逃跑,市司法局遂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市公安局於9月23日將劉某抓獲予以刑罰執行。
此次提請法院撤銷緩刑的案例,不僅有力地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性,也對其他在矯社區矯正對象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告誡其遵守法規的嚴肅性和重要性,夯實矯正成果,防止再次發生違法犯罪。高安市公、檢、法、司嚴格執行《社區矯正法》《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不斷加強部門協作,嚴格刑罰執行,實現了政法單位間的無縫銜接,有力維護了《社區矯正法》的權威。
法 律 課 堂
社區矯正對象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司法所承擔日常工作。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什麼情況下社區矯正對象被收監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收監執行: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未經社區矯正機構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區、縣域,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3、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4、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的;
5、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7、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5、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切都太晚了,但其實一切還不晚。”
希望全市在矯社區矯正對象
認真接受教育,悔過自新,矯正陋習
引以為戒,切記切記!
來源:法治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