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竟然被拒收,那麼法院會怎麼樣呢?

首先,先要弄明白兩個單位的性質。

看守所是羈押場所,是關押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地方,比如盜竊犯、搶劫犯、殺人犯等等。法院是審判機關,依法審理各類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等。

其次,看守所與法院的聯繫。

看守所與法院之間如果有聯繫,則只可能涉及一種案件,就是審理刑事案件,其他諸如民事、經濟、行政等案件均與看守所沒有關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審的嫌疑人,法院如果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是有決定逮捕權的,法院決定逮捕後,會由公安機關執行,說白了就是把人“收起來”,關押至看守所。

看守所竟然被拒收,那麼法院會怎麼樣呢?

第三,看守所拒收的情形。

根據《看守所條例》的規定,嫌疑人進所之前要進行健康檢查,有幾種情形是拒收的,比如精神病或急性傳染病;懷孕或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有其他嚴重疾病可能會發生危險的等等。以上情形拒收是合情合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嫌疑人合法權利以及保障看守機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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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看守所拒收,法院怎麼辦?

如果上述情形確實存在的,法院必須要認可執行,可以通過如下辦法解決:1.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重新辦理取保候審,不予羈押。2.對於確需逮捕但又存在上述無法收押情形的,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措施,在自己或指定居所進行,不能外出,直至判刑。

實踐中,該種方法不常用。對於第一種辦法,待法院判刑後,評估其是否具備收監條件,能服刑的收監;不能服刑的,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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