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歲老母親殺死智障女兒後自首,請求判自己死刑,法律怎麼看?

76歲老母親殺死智障女兒後自首,請求判自己死刑,法律怎麼看?

76歲老母親殺死智障女兒後自首,請求判自己死刑,法律怎麼看?

2013年,劉某和丈夫王某結婚,兩人婚後生活得非常好,不久便生了一個很可愛的女兒,生活很平淡但是卻非常和睦,但是女兒有先天性的殘疾。有句話說,快樂的時光總是短暫的,確實,好景不長,後來丈夫因為身體不好,老是往醫院跑,這天被檢查出來得了癌症,不就,便病逝了。

之後,便是劉某拉扯孩子長大,又當爹又當媽,如今,孩子長大了,而自己也已經76週歲,但是,現在依然靠自己種菜賣錢,基本都是到菜市場旁邊或者路邊賣,雖然自己種的都是綠色蔬菜,也賣不上什麼價格。

如今,女兒已經48歲了,不僅有先天性殘疾而且在6歲的時候,因為高燒把腦袋也燒壞了,智商永遠停留在6歲。這麼多年,鄰居的冷嘲熱諷劉某沒少聽,但是她仍然堅持著,但是,日子一天天過去,劉某也越來越老了,人老了想的事也多,劉某很愁自己死後孩子怎麼辦。

76歲老母親殺死智障女兒後自首,請求判自己死刑,法律怎麼看?

於是便想了個辦法,親自給女兒喂下了農藥導致女兒死亡,之後,自己到公安報案自首,希望被判死刑,自己也不想活了,本來家裡有一副棺材,是留給自己的,但是既然給了孩子那自己就來個直接的。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看到這個案例,大家馬上說,這不是明顯的故意殺人嗎?儘管是母親殺了女兒,但是一命償一命是肯定的,好的,現在我們就具體來看看故意殺人。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採用什麼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根據《刑法》第232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人,指非法剝奪對方生命權,是一種惡劣且嚴重的行為,應該受到刑罰;過失殺人與故意殺人,雖然都是剝奪了他人生命權,但因其定義不同、性質不同,受到的刑罰也不一樣。

我國法律將以下5種情況定為故意殺人罪的情形,不接受過失殺人的解釋: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5、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

當然,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從法條可以看出,死刑並不是犯故意殺人後唯一的結果。

同時刑法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以及除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外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也是不適用死刑的。所有還是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案件地具體情況來適用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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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這個案例中,76週歲,法律規定不適用死刑,這體現了法律對年滿75歲老人犯罪從寬處理的精神;根據《刑法》第67條 【緩刑】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老人可以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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