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律師張文波團隊與您分享:

搶救延誤致死亡

法院認為:當患者出現呼吸困難的時候,被告醫師未採用恰當的搶救措施,延誤搶救時間導致患者死亡。

被告醫院存在嚴重的醫療過錯行為,被告醫院主治醫生的失職剝奪了劉某某的生命,給原告家庭帶來災難,給原告兩人造成嚴重的身心創傷。使原告陳某患上高血壓等疾病,給原告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

被告醫療過錯行為與原告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係十分明確,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而且被告將病歷丟失,存在嚴重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應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醫院賠償各項費用共計9342 34.68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