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審快結為農民工討薪

近日,云溪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楊某安支付原告石某軍15000元並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楊某安的兒子楊某邦聯繫到了原告石某軍,要求石某軍組織民工幫其父親承攬的某興康城工程項目從事製作鋼筋籠工作。原告石某軍按照楊某安的要求完成了鋼筋籠業務後,楊某安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及民工工資後,尚欠部分工程款不能及時支付,楊某安於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石某軍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石某軍岳陽某興工地做鋼筋籠工程款50000元,此款在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以前條據全作廢,以此為準),楊某安,2017.7.18”。後經原告石某軍自認收到被告楊某安3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系合同糾紛。由於被告楊某安對拖欠原告石某軍15000元無異議,因此對原告石某軍要求被告楊某安支付欠款1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訴訟請求,因雙方未約定利息,應自被告承諾的還款日期2017年8月31日的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石某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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