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中院金融典型案例:違規轉讓工業用房使用權 觸犯刑法紅線】案情: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間,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某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將在建工業用地性質的部分樓房分割成小間,與乙公司簽訂營銷代理及分銷總包合同,以合作投資建設的名義吸引共計152人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給付相應錢款後

【蘇州中院金融典型案例:違規轉讓工業用房使用權 觸犯刑法紅線】案情: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間,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某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將在建工業用地性質的部分樓房分割成小間,與乙公司簽訂營銷代理及分銷總包合同,以合作投資建設的名義吸引共計152人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給付相應錢款後集資參與人可以獲取建成後相應小間的使用權,並約定委託租賃十年,付款後即按照8%遞增至14%的年利率支付租金。甲公司從152名參與人處非法獲取資金共計人民幣6541萬餘元,案發後尚有5859萬餘元未能歸還。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單位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黃某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單位甲公司退賠各集資參與人未償還款項。法官點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未經國家職能部門批准,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除了傳統高息為誘餌的特徵之外,吸引集資參與人投資的犯罪手法也常變常新,難以甄別。其不僅侵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更因為具有極高的信用風險,容易引發社會混亂,破壞金融秩序的有序運行甚至威脅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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