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金融典型案例:违规转让工业用房使用权 触犯刑法红线】案情: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在建工业用地性质的部分楼房分割成小间,与乙公司签订营销代理及分销总包合同,以合作投资建设的名义吸引共计152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给付相应钱款后

【苏州中院金融典型案例:违规转让工业用房使用权 触犯刑法红线】案情: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在建工业用地性质的部分楼房分割成小间,与乙公司签订营销代理及分销总包合同,以合作投资建设的名义吸引共计152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给付相应钱款后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取建成后相应小间的使用权,并约定委托租赁十年,付款后即按照8%递增至14%的年利率支付租金。甲公司从152名参与人处非法获取资金共计人民币6541万余元,案发后尚有5859万余元未能归还。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某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单位甲公司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未偿还款项。法官点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未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除了传统高息为诱饵的特征之外,吸引集资参与人投资的犯罪手法也常变常新,难以甄别。其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更因为具有极高的信用风险,容易引发社会混乱,破坏金融秩序的有序运行甚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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