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赴日勞工索賠的中介公司:七年以脫崗為由起訴105名勞工

山東男子鹹海斌在日本打工期間脫崗,導致其身為擔保人的舅舅楊超被中介公司索賠60萬。該案因青島中院在同一天作出兩份賠償金額相差40萬元的終審判決而引發關注。

近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報道此事後,目前中國裁判文書網中該案的電子版判決書已被替換,與法院送達楊超的20萬元違約金判決結果一致。

澎湃新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的判決文書顯示,自2013年起,楊超案原告方青島泰成對外經濟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泰成公司)以“脫崗應賠償違約金”為由,至少先後向105名勞工索賠,索賠金額在30萬到60萬元之間。除70餘起案件因找不到被告、無法送達應訴材料等原因撤訴外,其餘案件中,被告勞工或勞工的擔保人均被一審法院判賠。

這些案件一審均由青島市黃島區法院審理,有的被告上述至青島中院,二審降低了賠償金額。

4月10日,澎湃新聞通過微信聯繫上一位自稱是泰成公司“人力部部長”的人士,在說明採訪來意後被其拉黑;澎湃新聞又撥打泰成公司電話,但無人接聽。隨後,泰成公司一位工作人員短信回覆澎湃新聞的採訪稱:“政府令為準,請諮詢政府主管部門。”

中介公司以脫崗違約為由,7年起訴百餘名勞工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山東男子鹹海斌因在日本打工期間脫崗,其擔保人、舅舅楊超後被勞務中介泰成公司起訴,索賠60萬元。2020年2月19日,青島中院二審判令楊超向泰成公司給付違約金20萬元。判決文書顯示,鹹海斌在日務工期間私自脫離日本實習實施機關,在日本非法滯留,違反其與泰成公司簽訂的《擔保責任確認書》,該確認書第八條約定,如鹹海斌在日技能實習期間發生脫崗、或到期不回國,或非法滯留行為,楊超作為擔保人應承擔違約金人民幣60萬元。

青島中院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泰成公司實際損失,當事人抗辯事實以及當事人違約的過錯程度等因素,變更一審60萬判決結果,調整本案違約金為20萬元。

二審期間,鹹海斌抗辯稱,日本當地工作環境惡劣,工作期間受到打罵,且包工頭讓其無安全措施進行高空高危作業,也不允許其調換工作,所以他才脫崗前往另一城市。

澎湃新聞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搜到105起案例的一審裁判文書,顯示泰成公司自2013年起,先後起訴105名勞工或其擔保人,均因涉事勞工在日工作期間脫離崗位,應支付違約金為由將其訴至法院。

其中最近一起合同糾紛判決時間為2020年2月14日,由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勞工陳某及其擔保人被判賠60萬元違約金。

判決書顯示,黃島法院認為,因被告陳某在未告知日方監理團體、實習實施機關及原告的情況下,私自脫離實習實施機關,在日本非法滯留,違反《擔保責任確認書》、《家人同意兼擔保書》合同相關約定,判定陳某及其擔保人向泰成公司支付60萬違約金。

在這份判決書中,沒有說明陳某脫崗原因,也沒有陳某及其擔保人的抗辯理由。

澎湃新聞搜索到的105起泰成公司向勞工索賠的合同糾紛案,一審均由黃島法院審理。此外,澎湃新聞還搜索到其中三起案件的的二審判決,其中兩起案件,青島中院的二審判決對賠償金額作出調整,比如上述楊超案判賠金額由60萬降為20萬元;辛某等人判賠金額由30萬降至5萬元。另一起案件中,勞工辛某在日期間與舍友發生口角後脫離工作崗位,提前五個月回國,因而違約,青島中院考慮其已履行兩年半,違約行為輕微,糾正一審判決結果30萬,變更為5萬元。另有一起案件中,青島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中30萬元的賠償金額。

32起案件被告缺席審判,73起被作撤訴處理

據天眼查信息顯示,青島泰成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於2003年成立,註冊資本618萬,經營範圍為向境外派遣各類勞務人員(不含海員);經濟信息諮詢服務等。

另據天眼查法律訴訟風險提示內容顯示,泰成公司共涉訴190起,曾因服務合同糾紛而起訴他人或公司61起,因合同糾紛而起訴他人或公司33起,因保證合同糾紛而起訴他人或公司31起,因勞動爭議而起訴他人或公司6起。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在泰成公司起訴勞工的案件中,多名勞工及其擔保人經法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認定缺席審判。這些案件的判決書中,泰成公司均訴稱,被告勞工在日本技能實習期間違反日本國法律規定,發生脫崗、到期不回國、非法滯留行為、構成違約,其擔保人須向派遣公司承擔違約金。

據其中一起泰成公司與勞工馬某的合同糾紛案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被告馬某在日本研修期間,未經監理團體、實習實施機關同意,於2016年10月2日擅自脫離技能實習實施機關,去向不明。日本監理團體、實習實施機關共同向當地入國管理局提交《失蹤報告書》。

該報告書記載,10月2日在會社和宿舍,用人單位在認定馬某失蹤的30分鐘前還與他進行了談話。同宿舍的實習生從工作現場返回時發現,馬某床上放著宿舍鑰匙及從會社借用的物品,入境時所攜帶的行李全不見,因此認定為失蹤。

泰成公司在庭審中稱,被告馬某於2017年9月14日在日本上野被逮捕並強制遣返回國。馬某父親馬某保證明,馬某回國後一直沒有回家,至今去向不明。泰成公司在訴訟中自願將違約金從60萬元調整為30萬元,法院一審支持泰成公司訴訟請求,判賠30萬元。

澎湃新聞梳理搜索到的裁判文書發現,在泰成公司向勞工索賠違約金的相關案例中,共有32起案件的被告像馬某一樣,沒有出席庭審。此外,另有73起案件最終被法院予以撤訴處理。據這些案件的裁定書顯示,因找不到被告,當事人地址無法直接送達應訴材料,原告青島泰成公司又不能提供上述被告新的送達地址,或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及預交公告費,導致無法送達,法院予以撤訴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判決文書顯示,2014年後,泰成公司索賠的擔保合同違約金由30萬提升至60萬元。如在2014年前,泰成公司在與孔某、王某、石某、張某等多人的合同糾紛案中均索賠30萬元,一審法院均判賠30萬。而在2014年後,馬某、王某等人均被泰成公司索賠違約金60萬,一審法院均支持了泰成公司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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