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修訂出臺,國企人員調入機關等有依據

江蘇省委組織部公務員一處今天發佈信息,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調任規定》,省委組織部近日修訂出臺《江蘇省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簡稱《辦法》)。這次修訂,為進一步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據。

《辦法》明確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並針對不同層級的機關明確了可以調任的領導職務層次。

《辦法》強化了調任工作的政治屬性,新增了指導思想,強調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突出了政治標準,進一步明確了工作原則;突出了事業導向,強調調任工作要“根據工作和隊伍建設需要”,不得用於人員安置、解決待遇,不得突擊調任;強化了監督管理,明確將《辦法》執行情況納入選人用人專項檢查範圍。

《辦法》細化了調任的資格條件,明確調任人選應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突出能力要求,規定應具有勝任工作的能力素質、文化水平和專業素養,並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經歷、資歷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了因工作特殊需要適當調整有關調任條件的權限和情形,進一步打通三支隊伍交流的渠道。

《辦法》規範了調任的程序權限,明確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跨地區、跨部門調任的原則上通過比選擇優產生人選,專業性較強的調任職位注重通過公開選調的方式產生人選;細化調任考察的內容和方式,突出政治考察,強化專業素養考察;明確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對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調任人員另行安排工作,原則上不得在機關任職。

南報融媒體記者 毛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