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施〈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辦法》8月1日起施行

今(31)日,從《重慶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新聞發佈會獲悉,《實施辦法》將於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市文化法規體系,為進一步明確政府責任、加強設施管理、豐富服務供給、強化保障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

《重慶市實施〈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辦法》8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佈會現場

據瞭解,《實施辦法》分總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53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政府的人財物保障職責明確政府的人財物保障職責”、“明確齊抓共管工作格局”、“明確公共文化設施規劃建設與服務標準”、“明確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標準與加強服務供給”四個方面。

為公共文化服務提供財稅保障

《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將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維護、免費開放,公共文化服務目錄項目,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財政支出和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平和政府財力的增長相適應。

市級財政應當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重點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等公共文化薄弱地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的文化設施向公眾免費開放的,同級財政在設施維修、管理和公眾責任保險等方面給予補助。

支持開展全民公共文化活動

《實施辦法》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支持開展全民公共文化活動。

《實施辦法》還規定,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根據公共文化設施功能特點,向公眾免費提供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文藝演出、陳列展覽、電影放映、廣播電視節目收聽收看、閱讀、藝術培訓等服務,併為公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提供的收費服務項目應當優惠。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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