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匹配監管是保險監管體系中的一項重要監管工具,所謂保險資產負債管理,是指保險公司在風險偏好和其他約束條件下,持續對資產和負債相關策略進行制訂、執行、監控和完善的過程。資產負債管理是連接承保和投資的重要環節,貫穿於保險經營尤其是人身險經營的全過程,涵蓋了保險產品設計、準備金提取、投資策略、再保險安排、流動性管理等多個業務流程。
早在2017年便在業內徵求意見的《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辦法》(下稱“《辦法》”),歷時一年半之後正式推出。8月7日,銀保監會正式對外發布該文件,將對保險公司按照資產負債能力分為好、較差和差公司三檔,分別予以差別化監管。
資產負債管理是保險資金運用的最重要一環,保險資金的特殊性決定了其運用需要以資產負債管理作為核心。一位保險公司投資人士表示,從一定程度上來說,保險資金運用風險實質上就是資產負債不匹配的風險。尤其是我國目前資產端的長期投資品種較少,而負債端的保險產品久期較長,資產負債錯配、保險資金“長錢短用”的問題尤為明顯。此外,資產端和負債端的管理處於長期割裂的狀態,保險公司的保險準備金的評估與折現率、死亡率、發病率、退保率等因素相關,因此其評估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亦增加了資產負債管理難度。
2017年12月原保監會發布了《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與之對比,正式發佈的《辦法》有所修訂和完善,其中最大的不同在於,“徵求意見稿”將保險公司按照管理能力與匹配狀況分為ABCD四檔,而《辦法》則根據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將保險公司分為好、較差和差三檔,對其實施不同的監管措施。經營審慎穩健的保險公司將獲得資金運用範圍、模式、比例以及保險產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而差公司將被採取七大項乃至更進一步的監管。
銀保監會稱,《辦法》的發佈和實施將有利於推動保險公司提高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防範資產負債錯配風險,有利於引導保險行業轉型和穩健審慎資產配置。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資產負債管理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總精算師利明光撰文表示,《辦法》強化了資產負債協同,引導保險行業建立資產與負債相協調的科學高效管理制度和流程機制,可以推動行業資產負債管理從粗放式管理模式向精細化管理模式轉變,有助於行業管控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公司分檔實施差別化監管
早在2013年,原保監會便成立了由各主要業務監管部門負責人組成的保險資產負債匹配監管委員會,開始啟動保險資產負債匹配監管工作。
為了治理行業亂象和補齊監管短板,原保監會啟動了資產負債管理監管制度建設工作。2017年5月下發《人身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標準》(徵求意見稿),成為首份評估人身險公司資產負債能力的文件。同年12月發佈了《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
2018年3月,原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1-5號)》,形成了“1+5”資產負債管理監管制度總體框架,並在行業開展試運行。2019年3月對監管規則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
據瞭解,本次出臺的《辦法》便是在“徵求意見稿”基礎上修訂和完善而成。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最重要的變化是將“徵求意見稿”按綜合評分的高低將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綜合評級分為A、B、C、D四大類,改為按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狀況分為“好、較低或較差、低或差”三檔,且對其監管措施亦有所調整。
《辦法》規定,對於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狀況好的保險公司,將根據市場需求和公司實際經營情況,適當給予其資金運用範圍、模式、比例以及保險產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勵經營審慎穩健的保險公司先行先試。
對於對於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較低或匹配狀況較差的保險公司,則綜合考慮其發展階段、負債特徵、資產結構和存在的風險,對其實施風險提示、監管談話、下發監管函、監管通報、進行專項現場檢查或現場調查、要求進行專項壓力測試、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並提交和實施預防資產負債匹配狀況惡化或完善資產負債管理的計劃等七大監管措施中的一項或多項。
對於資產負債管理能力低或匹配狀況差的保險公司,除了以上七大監管措施,還將依據法律法規採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
與《辦法》相比,“徵求意見稿”是按A、B、C、D四檔分類,其中A類即綜合評分不低於85分,D類則為綜合評分低於60分。
對於A類的監管措施與《辦法》對應的好公司的要求一致,C類的監管措施與《辦法》對應的較低或較差公司大體一致,但監管措施少了“監管通報”和“進行專項現場檢查或現場調查”兩項。
對於D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則進一步明確為調整業務結構、限制投資比例或形式、董事和高管限薪、調整公司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禁報新產品等五大措施,對於能力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為低的公司,則採取不予備案其股權投資能力、不動產投資能力和衍生品運用能力,禁止其開展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等。
一位保險業人士指出,實施分類監管的前提是制定科學合理的分類標準,此前監管部門在分類標準上進行了很多探索,比如資金運用合規計分規則和資產質量五級分類等。從《辦法》對公司分類的調整上來看,相應地增加了授權性條款,對於保險公司的分類監管更加具有彈性。
利明光則在文章中表示,修訂後的監管規則更加科學合理,例如,充分考慮壽險業務長期性特點,在人身險公司的量化評估規則中增加了“三年平均年化綜合投資收益率與壽險業務負債資金成本率差額”指標。在其看來,該指標在成本收益匹配部分分值最高,體現了壽險經營更加關注長期成本收益匹配的特點。
好公司差公司劃分水嶺
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是保險公司尤其是人身保險公司的一項基礎能力和核心競爭力。隨著新規的發佈,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如何,不僅成為區分好公司差公司的分水嶺,還成為其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考核指標。
一直以來,保險資產負債錯配現象較為嚴重。此前原保監會發布的數據顯示,2010年以來,行業15年以上的資產負債缺口呈逐年擴大之勢,2010年缺口還僅為1.37萬億元,2015年已高達5.4萬億元。
2018年3月在原保監會召開的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新聞發佈會上,時任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副主任賈飆便指出,適度的錯配可以帶來一定的收益,但過度錯配、長期錯配,將給金融機構經營帶來極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是倒閉或破產。如何正確引導保險公司評估資產負債錯配程度,樹立穩健審慎的管理文化,進一步加強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是保險業審慎監管的題中應有之義。
據瞭解,目前已有多家保險公司尤其是大中型保險公司在董事會成立了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其中一些與投資決策委員會是一套人馬。不過,據一些保險業人士曾吐槽,一些公司尤其是小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並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在內部流程上並未真正落實,資產與負債相割裂的狀態依然存在。
不過,這一現象今後也許將獲改觀。《辦法》規定,除了在董事會下設立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還新增了在高級管理層設立資產負債管理執行委員會,成立或指定資產負債管理工作的牽頭部門,作為資產負債管理執行委員會秘書處的規定。
此外,《辦法》還規定,保險公司部分資產負債管理職能可由保險集團履行,或將資產配置、賬戶管理等相關職能委託給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予以延伸評估,從而從公司到資金運用委託管理人,乃至到專業的會計師事業所等外部專業機構,形成較完整的評估璉。
此外,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增加了“總資產低於一千億元的財險公司可以不設資產負債委員會”的規定。一位保險業人士表示,財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多為短期業務,其資產負債管理比人身險公司要簡單得多,允許資產規模較小的財險公司不設資產負債委員會,亦是對不同保險主體實施分類監管的體現。
據瞭解,一些公司尤其是大型公司已在強化資產負債管理理念,探索符合其自身治理結構和經營特點的資產負債管理運行體系,在產品開發、業務規劃、資產配置等方面優化決策,建立戰略資產配置、戰術資產配置和委託投資管理在內的、自上而下的資產配置管理體系。
亦有保險業人士指出,由於保險公司的資產端與負債端受到宏觀經濟環境、市場競爭、公司戰略和營銷策略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資產和負債在久期、流動性、收益率方面實施匹配並不容易。從目前保險業的情況來看,一些中小公司亟需提升資管負債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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