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辦法

(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八號)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辦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20年3月3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辦法》公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3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服務人才強省戰略,促進轉型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等教育活動。

第三條高等教育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高等教育應當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全省高等教育事業,將高等教育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優化高等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質量與效益,建立健全高等學校分類發展體系,引導高等學校明確辦學定位、突出辦學特色,建設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有關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高等教育發展規劃;

(三)核准高等學校章程;

(四)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審核高等學校辦學規模;

(五)指導、支持和督促高等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高等教育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高等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制定章程,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實施。

第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本省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

第二章 高等學校辦學

第九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明確辦學定位,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優化學科專業結構,提高學科專業建設水平。

第十條高等學校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構建科教融合、產教融合、多學科交叉融合等協同育人機制。

第十一條鼓勵高等學校與企業、科學研究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共建科研平臺,聯合開展科研活動。支持高等學校教師和校外科研人員依法雙向兼職兼薪。

鼓勵高等學校與企業、科學研究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共建研究生教育創新實踐基地,共建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流動站。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師生出國訪學、留學,擴大國際學生規模,與境外高水平高等學校開展學生互換、學分互認和學位互授聯授。

第十三條公辦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積極開展人員總量管理試點,自主制定招聘或者解聘條件,公開招聘人才。

公辦高等學校可以在核定的編制總量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靈活用工。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設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並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流動崗位,用於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高層次人才到學校兼職。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應當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保障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高等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應當完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評估制度,健全內部質量保障體系,發佈年度質量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依法接受審計和監督。

第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和校園環境治理,優化育人環境。

高等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高等學校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工作。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依法對高等學校執行法律、法規、教育方針政策、辦學行為規範等進行督導,對高等教育質量和發展狀況進行評估和監測。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應當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委託或者授權範圍內,統籌實施學位授權點的動態調整,支持高等學校根據辦學定位和特色,結合社會需求,開展學位授權單位和學位授權點的建設和調整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學校教師與學生

第二十二條高等學校教師應當遵守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準則,樹立良好師德師風,堅持教書和育人相統一、言傳和身教相統一、潛心問道和關注社會相統一、學術自由和學術規範相統一,以教學和培養人才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十三條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師准入、培訓、考核和流動制度,加強校級教師發展中心建設,安排專項經費,提高教師職業能力。

第二十四條高等學校應當健全教師分類評價標準,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組織職稱評審、自主評價、按崗聘用,將師德表現作為職稱評聘的首要條件,提高教學業績在評聘和考核評價中的比重。

鼓勵高等職業院校教師取得兩個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建設高素質雙師型教師隊伍。

第二十五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基層教學組織建設,開展教育教學改革研究,建立健全教授為本科生授課、教學獎勵等制度。

第二十六條高等學校應當嚴格教育教學管理,完善過程性考核與結果性考核相結合的學業考評制度,促使學生認真完成學業、掌握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二十七條高等學校應當健全學生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體系,及時向社會公佈畢業生相關信息,組織分層次、分類別、分行業的校園招聘活動。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高等學校畢業生實名服務系統,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發佈制度,加強就業信息精準投放。

第二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支持學生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創新創業學分積累與轉換制度,對創新創業和服兵役學生可以實行彈性學制、放寬修業年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大學科技園、產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風險投資基金、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等,為教師和學生創新創業提供支持。

第二十九條高等學校應當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接收、安排高等學校學生開展社會實踐活動,設立社會實踐基地,參與高等學校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第四章 高等教育投入與保障

第三十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民辦高等教育的舉辦者應當保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確保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並按照學校固定資產年折舊率,向高等學校核撥維修、維護費用。

鼓勵高等學校通過校友捐贈、其他社會捐贈、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依法開展資產經營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的委託性項目經費等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

第三十一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對公辦高等學校的財政撥款總量逐步增長,保證各校生均撥款水平不低於國家標準並建立科學合理的增長機制。

第三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重點投入、政策支持、資源保障等措施,推進高水平大學、重點學科和一流專業建設。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設立專項資金,支持高等學校培養、引進高層次人才,支持高端領軍人才、中青年拔尖創新人才和優秀創新團隊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在居留、出入境、社會保障、子女教育、醫療衛生、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十四條鼓勵和支持本省高等學校與國內外著名大學、科學研究機構聯合辦學,鼓勵和支持國內外著名大學到本省設立高等學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鼓勵和支持本省高等學校之間教師互聘、學科專業共建、圖書資料與實驗室開放共享。

第三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適應本省高等教育事業發展需求的收入分配製度。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科學核定公辦高等學校績效工資總量,並建立動態增長機制。

公辦高等學校在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確定本校績效工資結構和分配方案。

第三十七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和完善高職高專、應用型本科、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的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

第三十八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設,促進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深度融合,支持高等學校建設智慧校園,建立以現代信息網絡技術為支撐的教學、科學研究和管理服務體系。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資助政策,用於獎勵優秀學生、資助困難學生。

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設立高等教育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等。

第四十條高等學校建設教學設施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設施,減半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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