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時間超過判處刑法時間相關問題

羈押時間超過判處刑罰時間相關問題

諮詢類別:綜合

諮詢內容:張某犯某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之前,已被羈押六個月零一天。判決生效後,張某向檢察院申訴,要求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撤銷緩刑,並要求一天的國家賠償。張某的申訴要求是否合法合理,檢察院應當如何處理?

諮詢人:貴州省檢察院 傅信平

解答專家王宗寶:1.張某請求檢察機關撤銷緩刑于法無據。從張某提出的訴請來看,其要求撤銷緩刑的本意是其已被實際羈押六個月零一天,要求對其撤銷緩刑,改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其被實際羈押的時間可折抵,且其不再受一年緩刑考驗期的限制。本案中,人民法院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是否適用緩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予以決定。就本案而言,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罪情節較輕,沒有再犯罪危險,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人民法院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於法有據。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沒有違反刑法第75條之規定,則不具有撤銷緩刑的情形,張某向檢察機關申訴撤銷緩刑不符合檢察機關監督的條件。

2.張某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我國對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實行“無罪羈押賠償原則”,國家只賠償無罪被羈押的情形,不賠償有罪被羈押的公民。國家賠償法第17條對國家賠償的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中,法院已對張某作出有罪生效判決,張某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對其訴請人民檢察院應不予支持。綜上,申訴人張某的兩項申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人民檢察院不應支持其訴請,可按規定審查結案並對其做好釋法說理工作。

問題二:如何界定社區矯正人員“確需外出”請假情形

諮詢類別:刑執

諮詢內容:《福建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試行)》第59條規定,社區矯正人員有以下情形可以請假外出:(一)當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為確需到居住地以外醫療機構就醫並出具轉院治療建議書的;(二)直系親屬死亡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的;(三)父母、子女或者本人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故的;(四)辦理本人就業、就學手續需要外出的;(五)其他原因確需外出的。但在日常社區矯正檢察中,以上述(一)至(四)項為由請假的社區矯正人員並不多,較多的則是以“訪友”“探親”“做生意”“辦事”為由,且取得當地司法所或司法局的審批同意。在監督工作中,如果界定“確需外出”範疇?對司法所審批同意該類請假事由,可否書面提出糾正意見?

諮詢人:福建省漳浦縣檢察院 林悅欣

解答專家陳雲彩:雖然《〈福建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試行)〉補充規定》第22條對“其他原因確需外出”的情形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他家庭重要事務確需離開居住地的”和“學習、培訓、學生假期等事項確需離開居住地的”屬於實施細則第59條第5款中“其他原因確需外出的”情形,但仍然無法完全涵蓋社會發展變化的情形,對於是否屬於“其他原因確需外出的”的情形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其他原因確需外出”的情形不是無前提的“其他”,而是以前面所列具體情形為參照的。如對具體情況有疑問,可對具體事由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檢察院發現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違反規定批准社區服刑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可以區別情況提出口頭糾正意見或者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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