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依法懲治涉窨井蓋犯罪 維護民眾腳底下安全

依法懲治涉窨井蓋犯罪 維護人民群眾“腳底下安全”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萬春就《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對依法懲治盜竊、破壞窨井蓋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失職瀆職犯罪相關法律適用作出明確規定。制定《意見》基於怎樣的考慮?《意見》又有哪些亮點和創新之處?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萬春就此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問最高檢會同最高法、公安部聯合下發《意見》是出於怎樣的考慮?

答:窨井蓋雖小,但關係到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干係重大。近年來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僅2017至2019年新聞媒體報道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有70餘件。涉窨井蓋相關犯罪,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反映強烈,司法機關應當以高度的政治自覺和擔當,加強對涉窨井蓋相關犯罪的打擊,進一步嚴密法網,推動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下面,我簡要介紹一下《意見》出臺的背景及制定經過。

一是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肩負著重要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檢察機關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在依法辦理各類案件的同時,積極延伸司法辦案效果,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貢獻檢察力量。制定出臺《意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推進窨井蓋老大難問題的治理,同時也是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體現司法機關應有的責任擔當,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必要性,意義重大。

二是制定《意見》由最高檢主要領導親自部署推動。2019年11月,相關媒體報道引起了最高檢主要領導的關注,要求最高檢有關部門牽頭研究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文件,指導司法機關依法懲治盜竊、破壞窨井蓋以及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失職瀆職等犯罪行為,推動完善窨井蓋問題社會治理,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三是最高檢組成了司法解釋調研起草組,開展了深入的調研。調研發現,近年來窨井“吃人”事件時有發生,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相關事件背後涉嫌的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少,司法打擊不夠精準、不夠有力。司法實踐中,對於盜竊、破壞窨井蓋等犯罪,一些案件罪名適用不準確,罪責刑不相適應,處罰過於寬緩。窨井“吃人”與窨井管理部門疏於、怠於履行監管職責或者履職不當有重要關係,但長期以來相關失職瀆職等行為未被追究。面對這些問題,迫切需要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文件,增強司法打擊質效。

四是最高檢加強與最高法、公安部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共同推動《意見》出臺。在起草過程中,“兩高一部”就《意見》進行了反覆修改完善,先後2次徵求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家監察委、住建部和刑法學專家意見,《意見》內容得到各方面的充分肯定。2020年2月19日,最高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意見》。3月16日,最高檢與最高法、公安部正式會籤《意見》,印發實施。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意見》的亮點內容。

答:《意見》針對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依照刑法等法律規定,對相關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明確。全文共12條,主要包括依法懲治盜竊、破壞窨井蓋等普通刑事犯罪和涉窨井蓋相關失職瀆職犯罪等內容。大體而言,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大方面的問題:

一是規定了盜竊、破壞窨井蓋類犯罪的法律適用原則。《意見》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制的都是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根據窨井蓋所處的位置和行為方式分別認定為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同時還分別規定了相應的過失犯罪。《意見》第七條還規定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嚴厲打擊窨井蓋銷贓環節的犯罪。

二是規定了涉窨井蓋責任事故類、偽劣產品類犯罪的法律適用原則。責任事故類犯罪和偽劣產品類犯罪是涉窨井蓋相關犯罪中較為常見的犯罪類型。為此,《意見》規定了涉及窨井蓋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法律適用原則。

三是規定了涉窨井蓋翫忽職守、濫用職權類犯罪的法律適用原則。依法懲治窨井蓋管理人員的職務犯罪,是《意見》的重要內容。《意見》規定了負有決定、管理、監督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窨井蓋採購、施工、驗收、使用、檢查過程中翫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對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窨井蓋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窨井蓋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對窨井蓋負有管理職責的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構成相關犯罪的,根據其行為性質依法定罪處罰。另外,《意見》還規定了行為人同時構成受賄罪和瀆職罪的,應當數罪併罰。

四是明確了本文件所稱“窨井蓋”的範圍。將城市、城鄉結合部和鄉村等地的窨井蓋以及其他井蓋納入其中,相關犯罪行為均可適用《意見》的規定。

問:對於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辦理,《意見》有什麼創新之處?

答:《意見》的創新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制定《意見》,是首次就辦理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作出系統規定。《意見》出臺後,司法機關將更有針對性地打擊涉窨井蓋的各類犯罪行為,糾正以往對這一類犯罪打擊不夠有力、罪名適用不夠準確等問題。

二是突出保護公共安全法益,從嚴懲處涉窨井蓋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盜竊、破壞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而不僅僅是公共財物所有權。對於此類犯罪行為,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認定,而應當適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意見》按照法益優先保護順序,將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放在首位,對於盜竊、破壞窨井蓋的行為,根據窨井蓋所處的位置和行為方式分別認定是否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在排除適用上述罪名外,將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作為兜底性罪名作出規定。

三是突出打擊涉窨井蓋職務類犯罪與普通刑事犯罪並重。窨井“吃人”問題,一方面是由於窨井蓋遭盜竊、破壞,另一方面也與窨井蓋管理部門疏於管理、怠於履職有重要關係。但長期以來,司法機關更多地打擊盜竊、破壞窨井蓋等普通刑事犯罪,對窨井蓋管理人員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打擊不力。為此,《意見》給相關管理者敲響警鐘,明確堅決打擊相關職務犯罪,將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均納入進來,構成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明確了指導意見所稱“窨井蓋”的範圍。窨井一般是指城市建設管道到地面出口的那一段,也就是說窨井蓋屬於城市公共設施的範疇。但考慮到城鄉結合部、鄉鎮、農村中的窨井蓋以及其他井蓋,如果遭到盜竊、破壞,相關職能部門怠於履行管理職責,很多情形下同樣危害公共安全。有的甚至因井蓋所在區域相比城市要偏僻,更容易遭盜竊、破壞,相關職能部門更疏於管理,群眾反映強烈。因此《意見》對“窨井蓋”作廣義理解,對相關犯罪均可適用,從而依法予以打擊。

問:對於根治窨井“吃人”這一難題,檢察機關還需要加強哪些工作?

答:下一步,檢察機關將重點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將《意見》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形成辦理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合力。檢察機關要對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及時批捕、起訴,加強訴訟監督,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依法監督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偵查,對裁判確有錯誤的要依法及時提出抗訴,確保辦案效果。在辦案中發現公職人員涉窨井蓋職務犯罪線索,要及時移送監察機關依法查處。

二是要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完善涉窨井蓋相關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涉窨井蓋相關職責時,發現涉嫌犯罪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

三是要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辦案理念,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分析,對於發現的傾向性問題和社會治理漏洞,要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提出意見,努力做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要加強法治宣傳,做好釋法說理工作,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有效預防涉窨井蓋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積極推進源頭治理。

四是除發揮刑事檢察職能外,還要充分發揮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協調推動窨井蓋問題治理,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體現檢察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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