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領導打招呼檢察長“放水”被告人重罪輕判 最高檢:辦案不能屈從壓力

市級領導幹部插手干預檢察院正辦理的案件,多次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理,而身為檢察長的趙某某未對此記錄報告,並在向上級檢察院虛假彙報,使被告人重罪輕判。

5月6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包括上述案例在內的6個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通報了全國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的工作情況。

市級領導插手案件求情,檢察長“放水”

被告人重罪輕判,涉三罪獲緩刑

據案情通報,2017年2月至8月,某縣級市一名市級領導幹部崔某插手干預該市檢察院辦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案件。

崔某多次要求該市檢察長趙某某對彭某某從輕處理,趙某某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記錄報告。受崔某干擾影響,趙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時,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法院審判委員會作出適用緩刑的決議未提出反對意見。

該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該案辦案組主任檢察官劉某某和承辦檢察官韓某某,在法院對彭某某作出緩刑判決後,明知適用緩刑錯誤,但未提出抗訴意見。

更為惡劣的是,趙某某與韓某某向上級檢察院彙報該案時,提出“量刑是偏輕不是畸輕,不宜抗訴”,最終上級檢察院未及時對彭某某案提出抗訴。

2019年7月,崔某被州紀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2019年12月,趙某某被省紀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2019年7月,劉某某、韓某某被市監委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面對領導幹部插手案件干預司法

不能屈從人情關係和工作壓力

對於該案的典型意義,最高檢介紹,趙某某面對崔某多次干預插手彭某某案件的辦理,沒有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辦案的原則對崔某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絕,在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時不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向上級院彙報工作時作不實彙報,使得被告人重罪輕判,同時也沒有按照規定對崔某干預插手案件行為進行記錄報告,違反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五條的規定。

受崔某干擾案件影響,承辦該案的辦案組主任檢察官劉某某、承辦檢察官韓某某也沒有正確履行檢察職責,導致檢察機關沒有及時對該案提出抗訴。

最高檢介紹,黨中央制定出臺嚴禁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有關規定,為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提供了有力保障。檢察人員在面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時,不能屈從人情關係和工作壓力,要堅決予以抵制並依法履職,不讓干預插手行為得逞,否則就會受到嚴肅的查處。

“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邪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檢察人員辦案違紀違法的背後

多有干預、插手具體案件的“影子”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王松苗介紹,一個時期以來,極少數領導幹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成為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的頑疾。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王松苗說,為有效落實這些制度,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實施《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印發實施《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兩高三部”聯合印發實施《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這三個規範性文件,就是今天家喻戶曉的 ‘三個規定’,它也成為社會各界約束司法人員的 ‘緊箍咒’。”王松苗坦言,一些地方長期存在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零報告”。有人覺得“沒有徇私幫忙”不必報告,有人“擔心得罪人”“怕擔責”,不願報告。

王松苗表示,近年來,最高檢新一屆黨組通過系統內巡視發現,舉凡檢察人員辦案違紀違法的背後多有干預、插手具體案件的“影子”,而這類“影子”背後大多數又都沒有照射進主動記錄報告的“亮光”。

紅星新聞記者 趙倩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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