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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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財富密碼評論員錢小帥:

其實兩者沒有什麼區別的,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就是有限公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合資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合於中小企業。

優點: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佈公告,也不必公佈賬目;

缺點: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也比較小。

在生活中,我們往往會說有限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比如華天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是母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而益陽華天酒店有限公司是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

那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

無論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他們最大的特點就是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並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當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其所欠債務時,股東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不需股東替公司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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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區別,因為兩者本身說的就是同一個事情,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簡稱。

那麼,有限責任公司有是什麼呢?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東以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幸倒閉了,而且外面還有欠款要還的話,股東只損失原來投資的那部分錢,不再從自己的財產中拿錢來為公司還債。

這裡的有限責任只是針對公司股東來說的,對於公司本身,作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獨立法人,就必須以公司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的責任。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五十人。從這個數量上就可以看出,這種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因為買了股票之後就算是公司的股東,而股票的交易量是非常大的,不可能保證股東在五十人以下。

那麼為什麼很多公司都能發行股票呢?那種可以發行股票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是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對應的另一種公司形式。當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也是付有限責任的。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也有相關的要求,比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公司的註冊資本也不能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對於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簡單的說這些,有機會我們可以再展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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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有瑕疵,估計是想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

從名稱區別就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份”二字,這說明強調股份合作或資金合作,簡而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強調資合性;“有限責任公司”有“責任”二字,這說明強調強調股東及公司的責任,簡而言之,“有限責任公司”強調人合性。

另外,根據公司法,兩者成立的條件是不同的。

《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比有限責任公司要求高些。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比有限責任公司要求高些。我國《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1000萬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 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根據公司法,註冊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0人,亦有規定30人的。例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數量為2—50人)。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標準比股份有限公司低很多,我國《公司法》規定:(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3.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這與股份有限公司明顯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另外,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是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是股東的出資額;三是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經濟好望角


目前我國公司法還沒有關於有限公司這個說法,只有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類型的“有限公司”,所以提問者說區別,這個還真是不知從何說起。我就簡單結合這張圖說下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問題。

1.實務中很少有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委員會,中國的公司法起步比較晚,現行的公司法當中明確規定的只有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其中股東會作為權力機關有權決策做出一些重大事項的決議,除了法定的之外,公司章程當中可以就特別事項另行做出約定。例如有些公司章程中就會約定股東的退出機制、股權轉讓規定。

2.這張圖更像是西方的架構模式或者說是資本規模比較大的公司採取的模式,一般情況下初創公司的機構大多比較簡單。甚至可能都沒有董事會、監事會,取而代之的是執行董事和監事,從初創公司設立之初考慮到公司運營方面的控制權考慮,前期不會也不適合放權過多,更多的還是初創人牢牢將控制權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以便對於複雜的市場及時作出應變之策。

3.有限責任公司顧名思義,就是股東的責任是有限的,而非無限的。這主要基於公司起源之初,如果將股東責任無限化,那麼勢必打擊股東積極投資,資源整合的積極性,所以有限責任即使趨勢也是為了更多的鼓勵公民能夠參與市場經濟當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責任並不是必然的,如果出現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甚至是利用公司規避自身的風險,那麼這種有限責任有可能被打破。

好了,礙於篇幅限制,簡單的點到為止。

PS:對於很多讀者評論說怎麼可能沒有有限公司這個說法,我的建議是不能光看公司名稱,公司註冊的過程中名稱可以規定為某某有限公司,但是其性質永遠都是有限責任公司,這一點你們可以看下下面的公司類型來確認下,如下圖:



麋鹿說法


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簡稱,有限公司就是要負有限的責任。那麼這個責任多大呢?就是你註冊資本金的數額,以前註冊資本是真金白銀的實繳,不像現在的認繳。比如,你註冊的是100萬元的公司,那麼你就要負擔最多100萬的債務,再多可以不還。當然你貸款之類的銀行是需要抵押的,假如公司不幸破產了,是要變賣資產還賬的,首先是保證工人工資等,其次才是銀行和其它債主的!與有限公司對應的是無限責任公司,這個是與個人財產掛鉤的,就是說你開公司賠了,砸鍋賣鐵賣房子你也得還!目前,無限公司很少有人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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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種稱呼在公司組織上沒有任何區別,都是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組織。所謂有限責任,是指股東的責任僅限於出資額,如果公司破產,股東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區別於合夥制等需要股東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的公司組織。無限責任的公司組織,股東對公司的經營風險,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而言,保障要小於無限責任公司,這就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有更強的信息披露責任義務,對債權人更加透明,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而合夥制等無限責任公司組織,因為債權人的利益有更強的保障,所以在信息披露上沒有那麼高的要求,從而為企業經驗帶來靈活性,競爭對手更難從公開披露的信息瞭解公司商業秘密。

因此,可以說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兩種公司組織形式各有利弊,股東在組建公司的時候,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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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就像“北大”與“北京大學”的區別。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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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本身就是一個東西,只不過前者是後者的簡稱。現實中有很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於50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分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責任有限公司。



目前,我國分為公司制和非公司制。非公司制主要有個體戶和合夥企業,公司制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以全部資產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經營難以長久,壽命比較短暫。而公司制企業只需要用公司的資產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有效抵抗風險,生命力強,能夠實現長久經營。

公司制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也是有很大區別的。1,股份制公司等額劃分股份,股東以認購的股份對公司負責,而有限責任公司不股份等額股份,股東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2,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要求50人以下,而股份制公司人數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註冊資本必須達到500萬。3,股份制公司可以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向個人籌集資金。當然還有其它的一些區別,而且兩者也有共同點。



目前,我國的的公司制企業和非公司制企業都很常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也各自有各自的優點和缺點,但都是我國企業重要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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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第二條的規定,公司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種組織形式。題目中所描述的《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是相同概念。

《公司法》第八條第一款有明確規定,公司名稱可以標明《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標明《有限公司》,他們沒有區別。

你所說的區別可能是《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既有區別,也有其共同點。

首先看看《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共同點?

一是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都要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範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即就是說投入的資金有多大就相應承擔多大的責任。

二是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的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非貨幣的其他財產但必須經估價折或作價。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係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換句話說,就是公司對外也是隻承擔有限的責任,其範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其次看看《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不同點?

一是兩種公司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式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的條件比較寬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條件相對說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由發起人集資,但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

二是兩公司股東數量要求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限制。

三是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有嚴格的要求和限制,需要一定的程序,並在《公司章程》裡載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

四是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證明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的,即是人們所稱的股票,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五是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權限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較少,召開股東會比較方便,股東會的權限較大,董事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相對比較複雜,股東會的權限有所限制,所以董事會的權限就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六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人數受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註冊會計師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註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除了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外,其中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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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對應的是很早以前的無限責任公司,但現在這樣的公司在中國還沒有,據我所知外國也不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簡稱就叫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實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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