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主犯即便自首也不輕罰減罰

4月23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旨在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行為。

最高檢: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主犯即便自首也不輕罰減罰

最高檢檢委會專職委員 萬春

4月23日,在最高檢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檢檢委會專職委員萬春介紹,《意見》明確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五種行為,分別是:脅迫、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拉攏、引誘、欺騙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招募、吸收、介紹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僱傭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情形。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意見》還明確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九種情形,包括組織、指揮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向未成年人傳授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經驗的;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為逃避法律追究,讓未成年人自首、做虛假供述頂罪的;利用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針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照料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他利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意見》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從重處罰。對犯罪集團的骨幹成員,按照其組織、指揮的犯罪,從重處罰。惡勢力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對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糾集者,惡勢力共同犯罪中罪責嚴重的主犯,從重處罰。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成員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從重處罰。

“利用未成年人參加黑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犯罪,雖然未成年人並沒有加入黑惡勢力,或者沒有實際參與、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對黑惡勢力的首要分子、骨幹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員,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從輕減輕情節的,一般也不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萬春說。

紅星新聞記者 趙倩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劉宇鵬

(紅星新聞V6.8全新上線,歡迎下載)

最高檢: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主犯即便自首也不輕罰減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