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了!利用“質疑投訴”敲詐勒索中標單位


批捕了!利用“質疑投訴”敲詐勒索中標單位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質疑是法律明確的一種救濟渠道,也是投訴的法定前置程序,也是供應商合法維權的重要手段。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也出現過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的目的不是為了中標,而是企圖通過濫用質疑、投訴救濟手段,敲詐勒索中標單位,進而從中牟取暴利。近日,廣西就發現了一起。

事件詳情


據廣西梧州在線警務微信公眾號通報:近期,犯罪嫌疑人劉某等人利用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在互聯網尋找政府採購競標項目,隨機挑選中標單位後,將質疑函郵寄到中標單位、業主單位以及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惡意投訴,導致中標單位不能按期施工,後敲詐中標單位網上支付“好處費”,才撤回質疑函,累計非法獲利達11萬餘元。2020年2月27日,藤縣公安局偵查掌握了該犯罪團伙作案規律,分別在梧州市長洲區、蒙山縣抓獲3名犯罪嫌疑人。目前,藤縣人民檢察院已對其3人批准逮捕。


據瞭解,劉某名下有一個皮包公司A公司。自2017年公司成立以來,劉某在其所在地區內共對各級政府採購項目提出148次質疑,還以另外兩家公司的名義進行了33次質疑。以上181項質疑多數被駁回。2017年,由於A公司一年內涉嫌33次質疑、4次投訴,均因查無實據被駁回,被當地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2019年以來,就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問題,提起相關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相關法院已經下達判決書的8起案件均為其敗訴或撤訴。2019年,財政部門共收到該公司對省級政府採購項目投訴3次,3次投訴均被依法駁回。


據進一步瞭解,A公司最近的一個案底是,某市一個預算金額10.4萬元的愛衛創城宣傳廣告採購項目,A供公司以80340元成交。但因為A公司不具備履約能力,無法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結果,導致採購人創衛預算10.4萬元被財政收回,績效考核被扣分,還被該省愛衛辦通報,影響該市申報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資格評估。


批捕了!利用“質疑投訴”敲詐勒索中標單位

一方作惡,多方受害。劉某名看似維權,實際上不僅侵犯了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還侵犯了採購人的合法權益,給採購代理機構和監管部門帶來很多麻煩和困擾,嚴重影響到政府採購的公信力。最後,自己也難逃法律制裁。這同時也意味著,利用質疑、投訴敲詐勒索中標單位成了串通投標之外的另外一個與招標採購有關的犯罪。


這顯然是在不當利用《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三條的規定。那麼,如何避免供應商濫用質疑、投訴權利呢?


在一位業界資深人士看來,要嚴把質疑質量關,必須嚴格審查質疑是否合法有效,質疑受理前,除了審查《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法定基本條件外,還有18項內容應當進行審查。一是是否為所質疑項目的供應商;二是是否本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實施的項目(具體到項目名稱編號);三是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質疑;四是同一質疑是否已處理過;五是質疑書是否已寫明質疑人的名稱、地址、電話、郵編;六是被質疑人是否本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七是受委託的質疑人是否提交了《委託書》;八是《委託書》是否符合要求;九是是否有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及聯繫電話;十是質疑事項是否超出法定範圍;十一是質疑事項與質疑人是否有利害關係;十二是是否寫明具體質疑請求;十三是是否寫明質疑的事實和理由;十四是質疑書是否簽名和蓋章;十五是是否寫有提起質疑的時間;十六是是否有與質疑有關的必要證明材料;十七是代理人身份證是否本人,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允許郵寄質疑書的除外);十八是質疑書所蓋公章是否與投標文件、響應文件所蓋公章一致。


批捕了!利用“質疑投訴”敲詐勒索中標單位


“對於審查結果,前四項為‘否’、第四項為‘是’的可不受理,並告知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舉報、投訴等;其餘十三項審查結果為‘否’的,應書面一次性告知質疑人修改、補充質疑書或補充相關材料。”該業界資深人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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