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試用期有錯,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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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不能籠統來講,應該分幾個層次分析。首先,要弄明白什麼是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以及試用期內的相關規定。然後,要區分錯誤的不同性質,因為不同性質的錯誤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最後,根據錯誤性質和嚴重程度,對應分析得出不同的處理結果。

什麼是領導幹部試用期

通俗講,公務員或者參公單位中的各級領導幹部,提拔職務後首先進入試用期,此時並未辦理正式任職手續,任職文件中會註明“試用期一年”的字樣,試用期滿會組織考核,通過考核以後才會辦理正式任職。這是幹部選拔任用中一項基礎性制度,能夠有效觀察干部,起到及時糾偏的作用。

試用期制度適用的範圍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十三條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二)紀委監委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領導職務;

(三)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這裡麵包括兩個含義。第一,試用期制度在廳局級以下實行,包括廳局級,副省部級及以上的領導幹部不實行試用期制度。第二,經人大選舉產生的職務,不實行試用期制度。比如,市長、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等等。從這項規定來看,絕大多數公務員領導幹部提拔後都要有試用期。

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試用期出現錯誤如何處理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提前結束試用期,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這中間有兩種情況,一是重大失誤,二是嚴重錯誤。處理結果都是結束試用期,你可以理解成免去試任的職務。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如何認定“重大”和“嚴重”。一般而言,這就需要由具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來確定,如果認定為重大或者嚴重,那麼就結束試用期免職。如果認定為不影響任職,就繼續試用,待通過試用期考核後正式任職。這也是黨管幹部原則的具體體現。

要說明的是,如果幹部在試用期間受到了紀委監委機關的調查,或者進入刑事司法程序,那肯定是嚴重錯誤,必須免職了。


通常情況下,只要你正常開展工作,就算有些個別失誤,也不會影響試用,畢竟幹部成長不易。一旦沒有通過試用期考核的話,以後基本不會再考慮使用這個幹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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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兩個層次來回答這個問題。

第一,為什麼領導幹部提拔要有試用期?

關於領導幹部的試用期,2019年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十三條有明確界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實行試用期制度,適用範圍為非選舉產生的廳級以下領導職務人員,試用期為一年。換言之,在黨政機關,不論是黨委部門,還是政府部門,亦或是人大政協、紀檢監察、法院檢察院分工部門的幹部,只要提拔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按規定都需要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合格正式任職。

第二,領導幹部在試用期犯錯了怎麼辦?

黨政領導幹部在試用期內犯錯,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最嚴重的結果是提前結束試用期,並根據錯誤的嚴重程度進行處理,或安排原任職務,或免職處理,或在免職後按照紀檢監察部門規定立案查處,進而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從中可以看出,領導幹部在試用期內出現錯誤,到底如何處理主要取決於錯誤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並不是犯錯了就不能轉正任職。具體可分三種情況來分析:

1、如果所犯錯誤不是原則性錯誤,只是工作上的失誤,不影響大局,組織上最後還會按既定時間對其進行考核,考核能夠通過,那麼這種錯誤至多是給個人一些教訓,不會影響最後的轉正任職。這是最好的結果。一般來說,如果個人所犯錯誤不嚴重,組織上也會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寬鬆對待幹部的試用,一般不會輕易拿下試用的職務,畢竟培養一個幹部不容易。

2、如果所犯的錯誤已經超出了小錯的範疇,對個人和單位都造成了不良的影響,那麼毫無疑問組織上一般會以不宜繼續試用為由,提前結束試用期,不再允許轉正,而是按照試用前的職務或職級安排崗位。體制內的幹部只要出現這種情況,幾乎可以宣告他的政治前途的終結,以後再想提拔已經不太可能。

3、如果所犯的是嚴重錯誤,已經構成違法犯罪,那麼除了提前結束試用期,予以免職外,有關部門還將對其立案調查,涉及違法犯罪問題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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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試用期有錯,怎麼處理?

筆者在市直工作時,剛好處理過這個事,可以和題主交流一下:

第一、領導幹部的試用期是什麼?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二)紀委監委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領導職務; (三)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上述規定,只要是領導職務,不管你是縣直單位股長副股長,還是局長副局長,還是市直省直單位的廳長副廳長、處長副處長,都有1年的試用期。

第二、領導幹部的試用期犯錯,會怎麼樣?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第六條: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的考核,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在瞭解試用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的同時,重點考核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第八條: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第九條: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提前結束試用期,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十條: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領導幹部試用期間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

犯錯的如何處理:《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提前結束試用期,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如何處理?要看犯什麼錯誤,犯什麼性質的錯誤,涉不涉及違法犯罪,涉不涉及違反黨紀黨規。如果違法,那就先進行黨紀黨規處理,再已送司法機關。如果只是違反黨紀黨規,那就進行黨紀黨規處理。

筆者講一個親自辦理的事例:筆者市直單位一個內設科室的副科長提拔為科長,還處在試用期,被人舉報生活作風有問題。紀檢組查實後,處理建議報單位黨組,後來直接取消其科長任職資格,副科長崗位也沒保住,將其調整為副主任科員。

因此,任何干部在試用期期間,還是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黨紀黨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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