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高生
您好,我是一個年輕的大叔。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立案標準:(浙江地區)
一、賭博罪立案標準: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賭博罪論處:
(一)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召集、引誘他人進行“六合彩”賭博活動的莊家、賭頭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額累計在2萬元以上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明知莊家、賭頭利用“六合彩”進行賭博活動,而多次(3次或3期以上)提供賭博活動場所的。
(三)以營利為目的,積極參加“六合彩”賭博活動,並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且輸贏額在5萬元以上的。
3、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1)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一年內抽頭獲利得5000元以上;或已在4000元以上,且聚眾賭博3場以上的;
(2)為不特定人員提供賭博場所、用具,供他人賭博,一年內獲利5000元以上;
(3)嗜賭成性,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輸贏額在5萬元以上;
(4)聚眾賭博給參賭者提供賭資5萬元以上,或獲利5000元以上。
二、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
1、一般開設賭場:
⑴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⑵賭資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⑶參賭人數累計20人以上不滿100人的;
⑷開設賭場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5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或者獲利累計5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⑸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⑹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2、通過網絡開設賭場:
(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3、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
(1)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2)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3)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4)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5)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6)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7)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8)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9)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量刑標準:(浙江地區)
一、賭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開設賭場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有如下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一般開設賭場:
⑴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⑵賭資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⑶參賭人數累計100人以上的;
⑷開設賭場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100萬元以上,或者獲利累計10萬元以上的;
⑸招攬未成年人賭博的;
⑹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2、通過網絡開設賭場: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六倍以上的;
(二)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三)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個年輕的大叔
【每日講法觀點】隨著我國的互聯網日益發達,很多人也想到了利用互聯網從事違法犯罪的行為,在網上開設賭場很顯然是違法的,符合刑法規定的話,完全可以定罪判刑,一般來說開設賭場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什麼是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的認定,主要應當關注賭場的實際控制者、賭場的規模、賭博的時間、賭博的規則等等。開設賭場罪與聚眾賭博罪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很多人對這兩個罪名傻傻分不清楚,開設賭場罪與聚眾賭博罪的區別主要在於賭博的性質、賭博的時間、參與賭博的人員、賭博的方式等。
開設賭場罪通常是指,以盈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特定的賭博方式,並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犯罪行為。
利用網絡開設賭場罪,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曾經在2010年發佈了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已經規定了在網絡上開設賭場,認定為犯罪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 建立賭博網站,同時接受他人投注;
- 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網絡賭博;
- 擔任賭博網站的代理,同時又接受他人的投注;
- 參與賭博網站的收益分成。
利用網絡開設賭場罪,達到下列情形即可以認定為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 獲利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 賭資的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 參與賭博的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 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獲利在3萬元以上的;
- 參與賭博網站的收益分成,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
- 為賭博網站招募代理,由代理接受投注的;
- 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總結
互聯網是一把雙刃劍,是好是壞,取決於利用互聯網的人。互聯網本身促進了經濟的高速發展,不能因為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從事犯罪活動,而影響了互聯網的名譽。
利用互聯網從事網絡賭博的,主要的主體為賭博的組織者、賭博網站的建立者、賭博網站的代理者等等。根據主體不同,相關的意見也明確了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般來說,開設賭場罪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就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罰金。
每日講法
可以肯定的是屬於違法行為,至於屬於一般違法行為,還是涉嫌違法犯罪,關鍵要看具體情節後果如何了。
1、一般違法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違法犯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