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認罪認罰案件要善用多用速裁程序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陳菲)記者13日從最高檢獲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以來,檢察機關適用該制度辦理的案件,起訴至法院後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佔27.6%,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佔49.4%,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佔23%。

為更好落實刑事訴訟法關於速裁程序的相關規定,最高檢選編了4起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下發各地檢察機關。4起案例分別為邱某某盜竊案,肖某某危險駕駛案,魏某某職務侵佔案,成都某印務有限責任公司、黃某某非法經營案。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表示,速裁程序是我國多層次刑事訴訟程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進刑事案件繁簡分流,提升訴訟效率,節約訴訟資源,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經全面實施,但是適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仍然偏低,這一制度所蘊含的效率價值尚未得到充分彰顯。

“從檢察機關自身角度講,由於適用速裁程序法定辦案期限短,認罪認罰工作任務重,有些輕罪案件需要做大量矛盾化解、和解諒解工作,其實並不簡單,導致有的檢察官不願用、不會用、不善用。”苗生明說。

苗生明認為,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要強化監督意識,客觀公正履職,確保全面準確懲治犯罪。發揮捕訴一體優勢,密切偵訴協作,著力在訴前有效解決案件爭議問題。堅持法定證明標準,依法查明案件事實,準確定性求刑,為審判階段適用速裁程序奠定良好基礎。綜合考慮量刑情節,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加強量刑建議說理,提升量刑建議可接受度。創新完善速裁案件辦理機制,協同構建輕微刑事案件辦理“快車道”,確保案件辦理全程提速不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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