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不可取!挑戰執法權威必受罰

妨害公務不可取!挑戰執法權威必受罰

近年來,妨害公務類案件不時發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法時,經常受到執法對象的謾罵、侮辱、誹謗,甚至是暴力襲擊,這不僅干擾了正常的執法活動,還嚴重損害了法律權威與尊嚴,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下面就來看看兩個藐視執法權威,最終害了自己的案例。

一、王某某等妨害公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0日,南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三名民警到鎮平縣遮山鎮馬營村傳喚涉嫌行政違法的王某某接受調查。到達被告人家中後,民警向王某某亮明身份出示相關文書,要求其到高新分局配合調查,王某某手持木棍毆打民警拒不配合,後被民警制服並戴上手銬。因王某某在被制服過程中大聲吵鬧吸引大批村民圍觀,在民警要將王某某帶離過程中,被告人馬某偉等四人阻擾、拉扯辦案民警要求將王某某的手銬打開,最終導致王某某趁亂逃脫。后王某某在親屬陪同下到派出所主動投案,辦案民警將其帶至鎮平縣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接受訊問,在民警為其戴手銬時,王某某拒不配合並將民警左臂咬傷,構成輕微傷。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犯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理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被告人王某某夥同被告人馬某偉等人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且系共同犯罪。王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應從重處罰。王某某上訴稱警察抓捕自己時沒有表明身份,自己被警察毆打,原判量刑過重。經查,警察駕駛警車,著制式警服到王某某家傳喚涉嫌行政違法的王某某,並向其出示警官證和法律文書,王某某持木棍毆打警察,暴力抗法,警察有權採取程度相當的強制措施將王某某制服。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原判對王某某的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內,並無不當。

二、邊某妨害公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邊某無故用自已的手機連續撥打南陽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電話229次,多次對女性接警員用汙言穢語進行騷擾。2020年1月13日早上,邊某得知民警要到家中傳喚自己,遂將廚房菜刀放在容易拿到的地方,準備暴力抗拒執法。上午9時許,民警到邊某家中依法對其進行傳喚,邊某不予配合並手持菜刀追砍民警,民警在鳴槍示警後被告人仍不聽警告,繼續手持菜刀追趕民警並撿起路邊的磚塊追砸警車,致使民警無法正常執行公務。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邊某明知人民警察正在依法執行公務,故意持刀襲擊正在對其依法傳喚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故判處被告人邊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礙公務罪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妨礙公務罪的行為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常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侵犯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上是阻礙國家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執行公務,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礙或者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了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案從調取的證據看,被告人邊某在民警傳喚過程中,持刀追砍民警,用磚塊砸警車,致使民警執行公務無法正常進行,其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妨害公務罪。

法官提醒

國家法律不容無視,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權力的公務人員權威性更不容踐踏,公安民警依法出警處理警情是維護轄區穩定、保障群眾權益的公務行為,也體現了執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人民群眾應自覺維護國家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權威。如果認為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存在違法問題,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切勿鋌而走險,對抗執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南陽中院 劉子國 高新法院 王卉 薛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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