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遭遇強姦後卻改稱自願,藏著驚人祕密!

強姦案想變成“你情我願” 武平一男子妨害作證被判刑


為幫好友洗脫犯罪嫌疑,竟然採用賄買方式指使他人作偽證。日前,武平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審結一起妨害作證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9年8月25日上午,蘭某向武平縣公安局報案稱,其於同日早上被廖某(已被刑事處罰)強姦。該局於同月27日立案偵查,同月29日對廖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對廖某執行逮捕。其間,高某作為廖某的朋友,為幫助廖某洗脫嫌疑,出面與蘭某溝通,要求其向公安局撤案,並允諾事後給予她補償。隨後蘭某在2019年8月26日上午先後三次找到辦案民警要求撤案,經民警解釋後離開。

2019年9月5日上午,高某再次找到蘭某,勸說其向公安局撤案,允諾待廖某放出來後,將給予蘭某2萬元的補償,還指使蘭某向辦案民警陳述其與廖某關係還可以,系自願發生性關係,只是因為知道廖某有配偶後生氣之下報警的假證言。於是,蘭某再次找到辦案民警,並以與廖某發生性關係系自願為由申請撤案,又經民警解釋後離開。2019年12月24日,廖某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日前,武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採用賄買方式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結合被告人高某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妨害作證罪(刑法第307條第1款)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高某採用賄買方式,使得另案被害人蘭某至公安機關改變證言,對另案的偵查辦理造成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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