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8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二)

常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武漢來京人員不執行居家隔離規定出入公共場所,致28人被隔離

簡要案情

被告人常某長期在湖北省武漢市居住。2020年1月23日凌晨,常某獲悉武漢市將於當日10時關閉離漢通道,實施封城管理,即刻駕車帶著妻兒趕到湖南省長沙市,當晚在長沙市乘飛機抵達北京市。1月24日凌晨,常某一家三口在首都機場乘坐出租車到達北京市房山區某小區,與其母親、哥哥共同居住。其間,常某明知北京市採取相關疫情防控措施,未向社區報告武漢居住史,且不執行居家隔離規定,多次出入超市、藥店等公共場所,並乘車往返北京市海淀區、門頭溝區、房山區等地。2月16日,常某的母親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2月18日,常某被確診為無症狀感染者(病原攜帶者),與其密切接觸的28人被隔離。

裁判結果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常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武漢實施封城管控前,從武漢繞道長沙抵京,不執行如實報告和居家隔離規定,往返北京市多個地區,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致20多人被隔離觀察,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常某歸案後積極配合防疫機構說明行動軌跡,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4月3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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