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隔離措施咬傷民警 常州一女子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4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其中常州女子王某某從外省返回未及時向社區報告、拒不遵守居家隔離相關要求、在民警接報上門瞭解情況時搶奪民警劉某的手電筒,扯下民警口罩,並咬傷民警左胳膊小臂。最終,王某某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女),於2020年1月29日與丈夫和兒子從福建省途經浙江省溫州市等地返回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在下高速接受監測體溫時被告知需要居家隔離。王某某等三人回家後未按要求及時向所在社區報告,有外出活動。社區工作人員發現上述情況後,於2月7日兩次上門告知王某某應遵守居家隔離的相關要求並張貼居家隔離告示單,因隔離的起算日期發生爭執,王某某拒絕張貼。當日20時許,該轄區派出所民警劉某、協警何某等人會同社區工作人員至王某某居住地,告知其應遵守居家隔離的相關規定。王某某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在樓道內與民警等人交流,民警要求其進門戴上口罩再說,王某某拒不配合,搶奪民警劉某的手電筒,扯下民警劉某口罩,並將其左胳膊小臂咬傷,後被民警當場制服。在此過程中,王某某的兒子梁某生用拳頭擊打協警何某面部、耳部,王某某丈夫梁某洲欲動手時被民警及社區工作人員攔住。

2月7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王某某、梁某洲、梁某生三人立案偵查。2月13日,王某某、梁某生被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該案,圍繞民警傷情證據固定、現場群眾證言蒐集、執法記錄儀視頻調取等方面提出進一步取證意見。

該案三名涉案人員參與程度、行為後果各不相同,在依法處理上應當體現區別對待、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涉案人員梁某洲在案件發生時被及時控制,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其批評教育後,不採取強制措施,不作為犯罪處理。公安機關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涉案人員梁某生在案件發生過程中有用拳頭擊打協警的行為,但暴力行為較輕微,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梁某生為即將畢業的某全日制職業技術學校大三學生,剛剛獲得一份工作。鑑於此,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做好教育工作,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案發後一直持對抗情緒,認罪態度較差,對自己的行為沒有悔過之意,檢察機關建議對其予以刑事追訴。

3月12日,公安機關以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即通知值班律師為王某某提供法律幫助,全面告知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王某某對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表示充分信任,表示願意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見證下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3月13日,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

3月24日,檢察機關與法院、法律援助中心三方連線,通過網絡視頻遠程“雲審判”, 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王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總檯央視記者 吳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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