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無中生有、暗度陳倉、憑空想象、憑空捏造”

民事訴訟中的“無中生有、暗度陳倉、憑空想象、憑空捏造”


在民事訴訟領域,偽造證據、虛假陳述、配合作證的情況太多了,實務中,筆者也經常遇到前後不一的說法,相互矛盾的證詞,被鑑定為造假的簽字和公章。民事審判簡直成為了“騙子的天堂”,同時也讓法院成為了他們“合法的工具”。

為什麼會這樣呢,是法律規定不夠嚴嗎?恐怕不是。

首先我們看一下法律對於民事訴訟程序中“造假”行為懲罰的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63條(2020年5月1日實施)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3、《刑法》第307條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目前的法律規定已經基本覆蓋了對於偽造證據、虛假陳述、配合做假證的行為的懲處,那為什麼“造假”還是屢禁不止呢?

我認為有以下兩個原因。

一、法律規定適用條件較為嚴格

對於偽造證據,民訴法111條第一款針對的是“重要證據”、“妨害審理”,並不是所有證據。刑法307條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也僅僅規定了幫助毀滅偽造的行為,對於當事人自己偽造、毀滅證據的,並未予以規定。

刑法307條虛假訴訟罪,只是對捏造事實的一種處罰,而偽造證據只是捏造事實的一種表現形式。

對於虛假陳述,即將實施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剛剛進行了規定,且只有“故意虛假陳述”,才有可能處罰。刑法307條虛假訴訟罪,虛假陳述也只是捏造事實的一種表現形式。

對於配合做假證,民訴法111條第二款針對的是“暴力、威脅、賄買方法”“ 指使、賄買、脅迫”作證,而普遍存在的“幫助作證”與規定中“指使作證”特別是刑法307條規定的妨害作證罪中的“指使他人做偽證”還是存在區別,適用較為嚴格。

二、法官適用上述規定進行處罰較為謹慎

儘管,法律賦予了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官在發現訴訟參與人存在虛假訴訟罪、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行為的,有權進行處罰,或向權力機關移送,但法官基於謹慎、嫌麻煩的考慮,很少這樣做。

法官通常的做法為,對可能偽造的證據不予採信,對可能虛假的陳述不予認可,對存在矛盾的證言不予採信,即使發現較為明顯的造假行為,法院通常也只是以罰款或拘留的方式予以懲戒(罰款方式較多,金額在2000元左右),就案件而言,通常以勸當事人撤訴、駁回訴請、不支持其主張結案。

也因此,我們看到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在刑事訴訟中較為常見、民事訴訟中的虛假訴訟罪的立案,通常也是通過第三方舉報等方式立案,通過法院移送的較少。

Anyway,隨著民事訴訟領域“造假”的情況越來越多,特別是民間借貸領域、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已經成為了重災區。儘管如上文所述,法律規定較為嚴格,法官適用較為謹慎,但畢竟是有法可依的,相信法院在處理相關的“造假”行為,肯定要比之前嚴格的多。同時也告誡訴訟參與人,特別是律師代理人,你可能認為是在幫當事人出謀劃策,但可能一不小心就走上了違法犯罪的路,切記:不忘初心,放得始終!/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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