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接觸者近4萬人!鄭州“毒王”必須嚴懲

密切接觸者近4萬人!鄭州“毒王”必須嚴懲


當鄭州人民滿心歡喜準備迎來“抗疫”勝利的時候,意大利返華人員又讓鄭州人民團結一心,集中在網絡的世界裡開始了無盡的聲討。以下內容給不明所以的吃瓜群眾。

案情回顧:

2020年3月11日12時40分,河南鄭州確診1例境外輸入病例,該病例是鄭州首例境外輸入性確診病例。且該男子刻意隱瞞境外行程,抵達鄭州後沒有自覺隔離在家,甚至每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上班。截至昨日,經流調初步判定密切接觸者24人,均已採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措施。郭某鵬刻意隱瞞境外行程,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現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據河南省衛健委最新消息:2020年3月11日0-24時,河南省無本地新增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新增報告1例境外輸入確診病例,目前累計追蹤到密切接觸者39373人,3月11日已解除觀察20人,共有199人正在接受醫學觀察。)

以上數據大致可以解釋為什麼昨日各社交平臺會對郭某進行大規模聲討。而關於為什麼會被立案偵查,一起來看相關法條。


密切接觸者近4萬人!鄭州“毒王”必須嚴懲


法律上的依據和理解: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規定的,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犯罪。具體情形有: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 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並不明知自己的行為引起了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這一結果,但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則是故意的。如行為人明知會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而仍實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而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密切接觸者近4萬人!鄭州“毒王”必須嚴懲


抗擊疫情是每個人的責任:

郭某鵬自私的行為危害了社會公眾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即將恢復正常工作和出行的鄭州市民難以掩蓋內心的氣憤,紛紛在社交媒體上表示譴責,更有甚者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發起索賠,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且郭某鵬的行為已涉嫌犯罪,自當由法律嚴懲。

郭某鵬事件又一次提醒公眾,要打消僥倖心理,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主動報告,主動隔離,不隱瞞,不聚集,少外出,切實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負起責任。

抗擊疫病是每個人的責任,而這種責任的關鍵是誠實。抗擊疫病必須恪守法治的精神,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情況再緊急,也不能突破法治的底線。瘟疫侵害的是人類的健康,法治的失序損害則是整個社會的健康,在某種意義上,失序也許比瘟疫更為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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