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控疫情】嚴懲!請向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說“不”!

【依法防控疫情】嚴懲!請向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說“不”!

依法防控,至關重要。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野味”“野生動物”一度成為大眾討論的關鍵熱詞,那麼,你知道與“野生動物”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哪些嗎?犯罪後會承擔怎樣的後果?

今天,肇法君帶來【依法防控疫情】普法欄目第二期,說說涉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那些事兒~

☞點我回顧第一期:【依法防控疫情】警惕!這些與“口罩”有關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依法防控疫情】嚴懲!請向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說“不”!

第二期

【關鍵詞】

【依法防控疫情】嚴懲!請向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說“不”!

野生動物

01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1997年,被告人世某在四會市居住,長期非法獵捕或收購野生動物,將所獵捕和收購的野生動物一部分出售給他人食用,一部分將其殺害後用於浸泡動物浸酒出售。

2019年5月14日,公安機關將世某抓獲,現場搜獲浸泡野生動物的浸酒84瓶及保護野生動物一批。

經有關技術部門鑑定,涉案動物一共715只(條),其中:國家二級保護動物56只(條)、國家“三有”保護動物657只(條)、廣東省重點保護動物2只。經公安機關評估,涉案的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價值為324500元,亦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四會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世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獵捕、殺害、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判處世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02

非法制造槍支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

黃某某從他人處獲得自制預充氣式氣步槍和自制氣槍各一支。2018年購買一支射釘槍及鋼管、瞄準儀等部件,並將射釘槍改造為獵槍用於捕殺野生動物。

2019年5月至11月,黃某某利用其改裝的射釘槍在東印山獵捕4只(1只已被煮食)疑似果子狸的野生動物。11月13日,黃某某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其住處搜查出“快排”氣槍1支、“突鷹”氣槍1支、射釘槍改裝的疑似槍支1支、瞄準鏡1個、鋼珠94顆、射釘彈86顆,並從其親屬處查獲黃某某獵殺的3只疑似果子狸。

經鑑定,3支疑似槍支均具備致傷力,認定為槍支,其中射釘槍改裝的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非制式槍彈的非制式槍;3只疑似果子狸中有1只為小靈貓,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另2只為花面狸(俗稱果子狸),屬於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某的行為分別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03 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出售:

被告人李連某在經營某商店期間,非法向他人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浸泡的酒,並用於銷售。

2019年5月24日,四會市公安機關依法對該店進行檢查,並依法查獲了動物浸酒20瓶(均為死體)。經鑑定,其中包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共41只,其中褐翅鴉鵑死體6只,紅隼死體4只,領角鴞死體21只,紅角鴞死體9只,草鴞死體1只。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共17條,其中舟山眼鏡蛇死體6條,金環蛇死體2條,銀環蛇死體3條,灰鼠蛇死體5條,黑眉錦蛇死體1條。經核算,上述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製品價值,合計121910元。

四會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連某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收購:

2019年2月至3月期間,陳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居間介紹楊某某(另案處理)以41.7萬元向吳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非法收購走私入境的馬來亞穿山甲(I類瀕危野生動物)死體747公斤。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04 非法經營罪

【依法防控疫情】嚴懲!請向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說“不”!

自2019年起,信某、彭某為非法牟利,在不具備合法資質的情況下,在江高鎮存儲、銷售野生動物。1月31日,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執法人員在上址內查獲野生動物一批。被繳獲動物有滑鼠蛇78條、灰鼠蛇5條、舟山眼鏡蛇18條、眼鏡王蛇和孟加拉眼鏡蛇10條、黑水雞32只,均屬國家“三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其中,黑水雞屬廣東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

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信某、彭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信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彭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繳獲的涉案野生動物一批予以沒收

【依法防控疫情】嚴懲!請向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說“不”!

部分內容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會市人民法院

部分圖片來源網絡

編輯|公正肇慶微信編輯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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